停工留薪期最长是多久?
谢某于2011年5月入职东莞市一家家具企业做木工,2011年9月13日,在上班时腹部不幸被机器弹出的木材打伤,大岭山医院建议在出院后到行切口疝手术前这段时间予以休息,这个时间是不确定的,由于工厂不再拿治疗费了,不能进行手术,谢某便去鉴定伤残等级,于2011年12月23日被鉴定为九级。但是腹部却一直痛得很难受。2013年在朋友的介绍下遂找到我咨询,我对他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先把伤处理好,他说,由于没有买社保,没有钱治疗,听说他的难处后,我为他垫付了3万元医疗费去广东省人民医院行腹壁分离手术治疗。2013年11月13日出院,医嘱:建议休假一年。但是从受伤到第二次出院已经两年过去了,医生再建议休息意义已经不大了,法律上的规定停工留薪期最长是24个月,我便带着谢某再一次去做劳动能力鉴定,由于和鉴定机构的关系比较好,最后鉴定为八级,比原来的九级上了一个级别,在赔偿上可以多获得十一个月工资的赔偿。然后跟工厂协商赔偿事宜,要求公司支付25万元,公司不愿意,遂进行法律途径追讨。2015年2月28号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单位不服我方要求的24个月医疗期,法院便委托鉴构进行停工留薪期鉴定,2015年3月24日鉴定停工留薪期为24个月。最后工伤获得赔偿36万元。
律师观点分析:本案例中,谢某从受伤到鉴定已经有两年加九个月的时间了,但是医嘱的建议休假期间还没有过,在法律上,停工留薪的时间是有一个上限的,就是最长24个月。法律依据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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