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某某与许某原系公公与儿媳关系。2011年,全某某的儿子全某甲与许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判定:婚生男孩由许某抚养,全某甲用自己第二轮土地承包分得的土地经营权折抵孩子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止。离婚后不久许某再嫁他人并生育一男孩,家庭条件较拮据。2013年初,全某甲遭电击身亡,全某某夫妇精神几近崩溃,这时他们想到自己的孙子,想通过抚养孙子以解想念儿子之痛,故找到许某,请求许某把孙子的抚养权变更给他们。因许某与他人再婚,又有一男孩,加之家庭条件拮据,孩子与继父关系不睦,故许某同意把孩子交给孩子的祖父母抚养,并且同意把全某甲的二轮土地承包费每年给孩子的祖父母,抵作孩子的抚养费。孩子归全某某夫妇抚养后,起初孩子与祖父母的关系很融洽,学习生活很愉快,许某也能按时给付抚养费,偶尔去孩子的祖父母住处看望孩子,可谓是祖孙融洽,母子愉悦。然而,这种祥和的生活在2014年被打破,其原因是许某迷恋上黑彩,不仅把自家当年家中的卖粮款赌光,还欠下10余万元的外债,夫妻关系恶化。许某也不能按时把土地承包款给付全某某。2015年,全某某的老伴因病去世,全某某与孙子相依为命,没有什么经济来源,生活也不宽裕,急需土地承包费维系生活,故全某某经常向许某催要拖欠的抚养费,但是许某无能力给付此款,为此他们之间经常发生争执,甚至达到打架的地步,当地派出所及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未果。2018年春节前,泰来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员在排除矛盾纠纷时知晓该纠纷,主动介入调解,征得双方同意后,2018年1月5日,调委会正式受理此案。
本案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孩子应否继续由全某某抚养?许某拖欠的抚养费能否立即给付?
针对争议焦点,调委会刘主任亲自调解,为使纠纷能够成功化解,刘主任认真研究制定调解计划,积极做好调解准备工作。首先,刘主任来到当事人双方所居住的村委会,向村委会人员了解双方家庭等方面情况,并找到调解过此纠纷的调解员,了解纠纷未能调解成功症结所在,尽可能多了解与本纠纷有关信息,为成功调解奠定基础。其次,刘主任与全某某进行沟通,认真聆听全某某的倾诉,并做好记录,在全某某倾诉完后,刘主任向全某某讲:“你是一个好爷爷,不仅有爱心,而且还有同情心,这么大年纪还在抚养一个孩子,真的很不容易。你管许某要抚养费无可厚非,不过孩子已经没有了父亲,得不到父爱,如果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化解,势必影响孩子与其母亲的关系,母爱也会失去,这样下去对孩子今后成长不利”。全某某听了刘主任的劝说后,对许某的意见明显减少,但是在费用数额及给付时间上还是不肯让步。考虑老人对孙子感情的特殊性,刘主任决定在孩子的身上打开突破口,在和孩子沟通后,让孩子做爷爷的工作,最终全某某同意在调解的时候可以适当作出让步,但是春节前必须给付一半费用。
说服全某某后,刘主任又立即找到许某,做许某的思想工作。让刘主任始料不及的是,和许某没说两句话,许某就跪在地上哭诉到:“我也知道应该把抚养费给孩子的爷爷,可是我现在是真的没钱,求借无门,因自己背着老公打黑彩,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如果不念在孩子份上,老公早不要我了。我现在虽然打工,但是给打工的人家不给我工钱。如果全某某继续逼我要这笔钱,我就去死”。在许某哭诉完平静后,刘主任告诉许某根据《民法总则》、《婚姻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孩子的父亲去世了,孩子母亲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抚养孩子、给付孩子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尽不到法定义务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在讲解法律规定后,刘主任规劝许某要端正态度,此事过错在于自己,再难也要处理好此事,另一方毕竟是一老一小,更不容易。刘主任建议许某多和全某某说好话,争取全某某的谅解。许某在感谢刘主任好心调解的情况下,提出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刘主任知道许某的“小九九”(心里的想法),她是无力支付抚养费而出此下策,当即对许某进行批评,告知她孩子由谁抚养,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由全某某抚养更有利,且孩子已年满10周岁,孩子愿意和爷爷一居生活,不能为了自己的一点私利,作出对孩子不利的事。最终许某同意孩子今后继续由全某某抚养,并承诺春节前给付一部分抚养费。
考虑到本纠纷各方当事人经济条件,刘主任又和镇民政办、当地村委会联系,为全某某祖孙争取一些救济,和孩子所在学校领导沟通,在孩子就学方面给予照顾。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全某某的生活困难问题,为成功化解纠纷增加筹码。
由于调解计划制定周密,前期准备工作充分,调解方法得当,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一、许某于2018年春节前给付抚养费2000元,余款2000元于2018年5月1日前付清;
二、孩子继续由全某某抚养,许某于每年12月末前给付抚养费至18周岁(数额为土地承包费)。
调解婚姻家庭纠纷,要法、理、情并用,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重在于情上下功夫。对于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的家庭纠纷,特别是一方当事人在法律上明显处于下风时,我们的调解人员应在情上动文章,为成功化解矛盾打开突破口。
本起纠纷的焦点在于孩子应由谁抚养和抚养费应否给付的问题,对这一争议焦点问题双方互不相让,导致当地村级调解组织和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纠纷最终得以成功化解主要在于镇调委会调解员准备工作充分、调解方法得当,通过宣传讲解法律,运用亲情、感情的召唤,拉近双方当事人的距离,尤其是通过孩子对纠纷的化解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同时调解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多措并举的方式,同当地民政、村委会、学校联系,为当事人提供案外救济渠道,不仅为纠纷成功化解奠定基石,更体现了调解员的一种人文关怀之情,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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