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未明确股权时,对于合伙人离婚配偶股权的处理,通常有以下处理方式:
①土豆条款
第一种方式,是土豆条款。即配偶签署同意函,放弃她对公司股权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土豆网事件后,很多专业的机构VC,都会让公司核心创业团队都和配偶签署土豆条款。我们了解到的情况,很多大佬创业融资时也签过。
当然,从情理上,土豆条款对配偶有不公平合理性。很多创业者和配偶都签下来了,但签下来的背后肯定并不那么轻松和容易。
②离婚退出机制
第二种处理方式,离婚退出机制。即把合伙人离婚作为合伙人的退出事件,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
这个模式下,只要约定的价格有合理性,又是在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操作,有可行性。
需要考虑的是:
(1)离婚本来是合伙人的私事,有的合伙人还是由于非过错离婚,甚至被动离婚,也有创业心态和创业能力。如果只是因为婚变被动退伙,团队是否可接受?
(2)如果为了保障离婚合伙人回归,离婚后合伙人再买入,可能出现的问题是:第一,这些不好作为书面承诺,第二,配偶有可能主张恶意串通,尤其是离婚后一年之内。
因此,回购价格的公允性,会成为变数。
③提前投票权约定
第三种方式,是约定配偶即便取得股票,也只享有股权对应的收益权,不享有投票权。本质上,是配偶处分了她的投票权。
需要注意的是,建议约定配偶只对婚内股权价值有分配权。
比如,阿创最早投10万,占股10%(婚内股权)。3年后离婚,公司市值1000万。5年后抛售,公司市值10亿。时间约定不明,会导致巨大差异(配偶分50万与5000万的区别)。
④双方约定
婚姻还很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原则上,婚姻期间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是夫妻双方可以另外约定财产的归属。
一名股东主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对外诉讼中,和他人勾结,故意使公司败诉,导致了该判决损害了公司利益。那么,该股东可否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起诉撤销上述判决呢?答:公司对外诉讼形成生效判决虽会间接影响到股东利益,但因股东与公司
实践中,实际控制人在由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现象非常常见,举个例子,一名大股东将自己绝对控股的公司中的商铺销售款1000万元转移至自己另外控制的另外两家公司,小股东发现后立即报警。随后,检方控告该大股东构成挪用资金罪。像这种转移资金的行
在债权的种类上区分为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两种情形,有所区别。(1)针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对被执行人保障力度大一些,列举了可以执行的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况,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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