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征收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证据审查
裁判要点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问题,当事人未提交纳税或免税证明;未提交证明公司经营状况的财务往来票据或收支单据,其称家庭企业不需要任何财务往来票据的主张不符合常理;其提交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与公司实际从事的经营范围并不一致;其提交的拆除前房屋照片也难以证明公司被拆除前的真实经营状况。人民法院应当对相关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进行必要的论述及说明。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赔申1292号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新区管委会拆除涉案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关于彩凤公司办公用房、生产用房、附属设施的赔偿问题,一审判决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较为充分的证据,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酌情予以确定,二审判决根据相关照片等增加了二层鸡舍的赔偿内容,并无不当。但关于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费问题,彩凤公司、贾彩凤、周连凯未提交纳税或免税证明;未提交证明该公司经营状况的财务往来票据或收支单据,其称家庭企业不需要任何财务往来票据的主张不符合常理;彩凤公司称其从事的是畜禽养殖,但其提交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系“红豆杉的种植”,与其陈述并不一致;其提交的2002年杂志照片及拆除前房屋照片也难以证明彩凤公司被拆除前的真实经营状况。二审判决在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基础上增加了50万元的较高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费,但并未对相关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进行必要的论述及说明,因此,二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问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