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承诺放弃抚养费,事后反悔再索要可以吗?
案情简介:
小伟与小莉2011年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生育一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5月24日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小浩由小伟负责抚养,并自愿承担儿子全部抚养费,小莉可随时探视儿子。2020年10月,未成年人小浩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小莉抚养其至成年,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小伟认为被告小莉作为母亲也应履行抚养义务。”小伟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出庭,表示自己收入有限,孩子奶奶又患病,有大额医疗费用的支出。被告小莉辩称,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的抚养以及抚养费用作出了明确约定,小伟现在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且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无需进行变更。
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时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其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子女要求增加或变更抚养费的,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发生重大情势变化,不予支持。
本案中,小伟与小莉协议离婚时应当对自身及家庭的情况有充分的认知,在此情况下,小伟自愿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目前为止,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等合理费用未发生重大变化,小伟现收入也足以维持子女的实际生活水平,该抚养费应由小伟负担。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小伟的诉请。
律师解读:
离婚协议是一种附身份关系解除的特殊合同,夫妻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该规定明确了对于子女抚养及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可由离婚双方协议约定。故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反悔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若离婚双方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无法保证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时,未成年子女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向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
法官建议:
实践中,某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争得子女抚养权,在离婚时降低或放弃抚养费要求,在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再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或支付抚养费,这不仅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有悖于立法的本意。为此,法官建议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切不可为了尽快离婚或争夺子女抚养权,而作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避免今后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案例来源:宜兴市人民法院
孙子女是否对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案情简介】董老太与丈夫婚后育有三名子女,不幸的是,在董老太丈夫过世后,他们的三名子女也先后离世了,只剩董老太一人。现董老太年事已高,身体又患有多种疾病,长期在医院治疗,而且董老太退休工资有限,无力负担医
【案情简介】 胡先生与张女士经人介绍后相恋,在交往一段时间后双方决定结婚,胡先生先后向张女士支付彩礼10万元及聘金8万元。2019年11月双方先行举办了婚礼,期间,胡先生为张女士购买钻戒、项链、手镯等首饰共计12万元。婚礼当天,张先生支
【案情简介】赵女士想要出售自己在上海市闵行区某处的房屋,其便与合家信中介公司订立了居间合同,通过合家信中介公司出售自己的房屋,后合家信中介公司促成赵女士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赵女士本人在日本不能亲自签约,故由赵女士的代理人王先生代为签字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家住上海的张先生入职信腾公司工作,张先生与信腾公司签订期限自2016年11月23日至2019年11月22日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张先生的工作地点为怀化市,其任职岗位为直销业务事业部门初级客户经理。信腾公司与锦阳公
【案情简介】上海市黄浦区某处房屋的承租人为吴先生,2021年该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吴先生便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及相关征收服务事务所公司签署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协议及结算单,该处房屋的各项征收补偿款共计
咨询
图文
知识1373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1692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2306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8898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3825人阅读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5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