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强与夏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夏芳购买了两份人寿保单,投保人都是夏芳,被保险人分别是夏芳、王强。后二人于2018年9月1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并未对这两份人寿保单进行分割。2018年11月3日,夏芳将两份人寿保单退保,第一份保单给付退保金51476.65元,第二份保单给付退保金52381.34元。 2020年3月31日,王强向保险公司交保费时,得知夏芳已将两份保单退保,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两份保单退保金的一半的补偿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人寿保单,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份保单退保后的退保金由夏芳经办并在夏芳处,故上述退保金由夏芳支付王强一半折价款,即51929元。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八民会议纪要》”)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人寿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如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则应当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如投保人选择退保则应当将保险公司返还的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在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如涉及夫妻离婚,按照我国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这就意味着保单现金价值未必按照均等的原则进行分割。(选自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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