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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中,财产评估或鉴定的费用谁来承担?

2021-05-22 19:35 2209人阅读

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中,财产评估或鉴定的费用谁来承担?

在征收过程中,有的时候征收方为了快速获得土地而采取强制拆除房屋,此时就需要被征收人及时起诉到人民法院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提起行政赔偿程序。在行政赔偿程序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对房屋等财产的评估或鉴定,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那这部分费用是由谁才承担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赔申1609号《行政赔偿裁定书》予以了释明,其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一般情况下,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诉讼中,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由原告一方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但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原告无法举证的,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必要对相关财产进行评估或鉴定的,诉讼中的申请鉴定责任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因此,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中,如需对房屋及相关财产进行评估或鉴定,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上述费用。


律师说法:在征收过程中,出现违法强制拆除行为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行使自己的诉权,及时去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一定不要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利行使是有期限的,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有很多被征收人被强制拆除了房屋,一门心思选择上访,但最后接待人员告知他走司法程序,但此时为时已晚,已超过起诉期限,再想提高补偿真的就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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