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律师解读:诉讼离婚,要到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不在户籍地居住生活,能够提供在某地连续满一年的居住证或村委会/街道办证明的,则应当在该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特殊管辖情形
(一)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解读:注意该条规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也就是在该种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当然,原告能够证明被告离开住所地后,在暂住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也可以向被告的该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
(二)国外居住
1、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原告或被告住所地均有管辖权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解读:确定此类案件的管辖法院,首先应当明确“定居”。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的通知规定,“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经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未取得长期或永久居住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五年(含五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但是,对于出国留学生在外学习或因工出国在外工作期间,不视为定居。除上述第2、第5种情形,均需要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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