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写过很多文章,说明当事人和家属是如何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的。
譬如,他们可能会把一件自己不擅长的事情拿来“亲力亲为”,就像《你越不像当事人和家属,就越像律师》里说的一样,自己“头脑风暴”,生产出若干份看上去就很“复杂”的材料。又譬如,他们可能会觉得很多事情侵犯到了自己或当事人的权益,“是可忍,孰不可忍”,然后开始想办法各种反映,就像《关于刑事案件中“投诉”一事》里说的一样。
对于这类当事人和家属,有时真的不得不“敬佩其努力,心疼其青春”。他们的遭遇,在“感性”的层面上甚至是让人同情的;但他们的操作,从“理性”的角度又可能会令人费解。而律师都知道,刑事诉讼虽然偶有温情,但本质上是非常理性的乃至于理性到略显残酷的,试图用感性思维去“扭转大局”,极其困难。
再举个大家可能都知道的例子,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会希望律师把家庭情况反映给办案单位,譬如当事人有高血压、有某种(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疾病、家庭条件困难、信用卡还不上、上有老下有小、妻子没工作、父亲重病在床,等等。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或家属要求反馈,或者律师认为这件事确实“至少有点值得同情”,律师都会把这件事反映给办案单位的。但效果有没有?理论上,一般只能产生比较微小的效果,譬如在量刑方面获得一点点优惠。而优惠有多大,也会看“如果不这样做”,会造成多严重的后果。
以下举几个例子:
1.当事人A涉嫌一共同犯罪案件,该案侦查阶段A的爷爷去世了,当事人从小和爷爷感情很好,当事人基本上已经承认自己“知道”某件事是不正规的还去做,家属跟公安反映爷爷去世一事,希望让当事人暂时取保,出来送爷爷最后一程。公安没有同意。
【注】公安之所以不同意,是因为这件事只涉及到“感情”,而感情,在刑事诉讼里基本是位阶最低的,因为抓一个人进看守所,本身就违背了很多人的感情,可想而知,负责抓人的公安对纯粹的“感情”并不在意。
2.当事人B已经被批捕并认罪,其妻子怀孕了,当时疫情刚爆发,家属希望当事人快点出来。律师提出尽快移送并建议缓刑,理由是当事人和妻子都是“广漂”,非常贫穷,相依为命,妻子因为疫情和怀孕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也没有人陪伴,两人所租房屋是8层楼高的楼梯房,上下楼都有一定危险,疫情导致出门有风险,也不太敢自己出去买食物。如果当事人不尽快出来,妻子和未出生的孩子无法正常生活,当事人妻子甚至有流产之虞。加之,被害人已经谅解当事人。公安尽快移送,检察官建议速裁并缓刑,整个诉讼流程在一个月之内完成。
【注】这是一件涉及到“生命”的事情。“人命关天”,生命在司法体系中的价值位阶是很高的,怀孕妇女之所以一般不会被羁押也是因为这个缘故。有人会说,为什么A就不是这个待遇?因为A的爷爷去世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即便放A出去也不会影响到这个结果。但B的事情带给公安和检察官的观感是不一样的,因为B的妻子面对的是一件可能因为办案单位的不同决定而“出现极大不同的两种后果”的事情。如果不放B出去,B的妻儿出现可能会“因此”出现很危险的状况,换位思考一下,此时公安和检察官至少会有一点点心理压力或者同情心。
3.当事人C有甲状腺疾病和高血压,已经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但侦查阶段检察官没有同意不批捕,原因是该类犯罪属于疫情期间从严打击的犯罪。律师一开始提出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建议缓刑,检察官没有同意建议缓刑,量刑建议七个月,当事人认罪认罚。而后开庭,由于C认罪态度良好,检察官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六个月有期徒刑。
【注】在检察官看来,六七个月的刑罚对于该名当事人的情况而言是“适当”的,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当事人已经构成犯罪,加之刑事政策方面对该类犯罪较为严格,看起来也没有“非要让当事人出去”的原因,遂批捕;然批捕后当事人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加上身患疾病,减少一个月“无碍大局”,也能体现人性关怀,遂调整量刑建议。
4.当事人D已离异,家中有四个10岁以下的女儿,已经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基本完成退赔。律师提交书面的请求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并与检察官面谈,后当事人获不批捕。
【注】已经达成刑事和解并完成退赔的,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本身就可以得到很大幅度的从宽,此为其一;而当事人家中有四名10岁以下的女儿,不能长期无人照料,这导致如果当事人D被长期羁押,很可能会引发更多负面作用,此为其二。这是一个羁押必要性较低而羁押风险性很高的案件,权衡之下,可不批捕。
无论是公安,还是检察官、法官,都比较喜欢说一句话叫“综合考虑”,可以说刑事案件最大的关键就是在这句“综合考虑”上,因为刑事诉讼本质上仍然是不同价值的博弈和衡量。
但“综合考虑”不代表公检法会考虑很多和案件没有太大关系的事情,或者着重考虑一些在司法人员看来价值位阶比较低的事情,譬如当事人家境困难(仍可生存的那种家境困难),就应该不会被考虑,因为“贫穷”的位阶很低。而假如“贫穷”这件事影响到了某一具体的人的生存,则情况会不一样,因为此时“贫穷”这件事就不再是“贫穷”,不适用“贫穷”的位阶而适用“生命”的位阶。一般来说,律师比当事人和家属更明白这种隐藏的司法系统的“价值位阶”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