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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继承人的女儿能否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021-07-16 17:22 166人阅读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与被继承人何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育有三名子女,分别是孙某1、孙某2、孙某3。坐落于南京市秦淮区的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的房屋登记在何某名下。上述两处房产为孙某、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何某去世。原告孙某、孙某1、孙某2共同将被告孙某3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何某的遗产。
庭审中,被告孙某3提供其母何某生前所立代书遗嘱一份,该份代书遗嘱系孙某3的女儿孙某某代书,见证人为孙某某、汪某。




分析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等。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代书遗嘱是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个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遗嘱人、其他见证人签名的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是以录音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且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打印遗嘱是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那么,继承人的女儿能否作为遗嘱见证人呢?法律对于遗嘱见证人有哪些要求?
本案中,被告孙某3提供的代书遗嘱,虽然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其中一个见证人系被告孙某3的女儿,与孙某3有利害关系,故法院经审理认定该份遗嘱无效,对何某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民法典》第1140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有明显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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