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

“股权代持”的风险防范

2021-07-20 11:38 4623人阅读

代持投资这种情况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实际股东不做工商登记,对于代持股份没有实际的控制权,因此面临较多法律风险。

首先简述总结一下上篇文章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一、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也就为股东权利的形式设置了障碍;二、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三、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被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四、代持股人意外死亡等,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针对以上情况,小编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规避和防犯法律风险。

1、将被代持的股权质押担保,将管理权转回。具体操作,在办理股权代持时同时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2、签订代持协议,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因为代持人是名义上的股东,他出现侵犯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实际出资人是很难预料和掌控。所以,在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这样可以予以代持人震慑,同时加大他违反协议的成本,促使他的行为更理智更明确。

 3、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细化责任。代持人是名义的股东,股东权利也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实际出资人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可以约定必须通过实际出资人同意,代持股人必须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实际出资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4、代持协议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为了防止代持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5、在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适当限制代持股人的权利。 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文件,如果有代持股,应当在设立协议中予以明确,同时在公司章程中对于代持股的权利行使给予特殊约定。

 6、实际出资人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证据。 为了以防万一,实际出资人一方面要签订全面、细致的代持股协议并及时办理公证,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证明代持股关系的证据,比如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如果代持股人严重违约或者法院冻结保全执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时提出诉讼或者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股权代持作为一种股权处理方式,可以规避一些问题,同时也存在很大的风险,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股权代持没有特别详细的的规定,因此导致很对的诉讼纠纷,期待我国相关最高立法和司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为股权代持的规范运作提供权威性依据。股权代持作为一种股权处理方式,可以规避一些问题,同时也存在很大的风险,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股权代持没有明确系统的规定,因此在处理股权纠纷中有不同的观点,所以我们更好重视前端的风险预防规避诉讼。


1分钟提问,最快3分钟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6720 今日律师解答28144
推荐中
首页 > 律师文集 > 律师随笔 > “股权代持”的风险防范

法律咨询热线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5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

首页

找律师

立即咨询

(99%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