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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时间受伤怎么认定为工伤

2021-08-13 16:53 1306人阅读

案件简介。
某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受理工伤裁定案件。
申请人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
于2014年10月17日晚9点,应聘者接到用人单位第三人及有关负责人的通知,与公司有关领导一起接待了一位来宾。求职者与同一位公司客人在一家大饭店内歌厅唱歌,吃夜宵。一家酒店的负责人会让申请人在一家酒店单独开房,以便陪同某公司的客人。报名时,因某公司客人表示想到在饭店外就餐,申请人便一同陪同。回到酒店后,申请人在某酒店门口被黄某轿车撞伤。如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则视为工伤。
被告人主张:
其中包括申请人2014年10月17日的通话记录、申请人证人证言、第三人提交的相关举证材料(包括申请工伤认定的举证意见、申请人201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考勤表、排班表、某公司出具的证明)、第三人的证言、第三人提交的相关举证材料(包括申请工伤认定的举证意见、201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申请人亦于2014年10月18日凌晨因非工作原因与某公司有关人员外出就餐,其受伤不属于工伤。而且求职者不属于管理第三人,根本没有资格参与接待。第三方也没有安排申请人参加接待工作,晚上21时第三人的接待工作已经结束,所以申请人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
行政程序结果。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系第三人财务部门从事IT管理工作的雇员,实际上受第三人的安排,参与一家第三人在一家公司的接待工作。陪同一家公司的客人外出就餐属于工作接待范畴,在返程途中因肇事司机的过错遭遇车祸受伤,属于因工作外出而受伤。受伤的发生和他的工作密切相关。
根据规定,因工不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或下落不明,应认定为工伤。
经综合考虑,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工伤不认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裁定。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是否因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
根据规定,因工不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或下落不明,应认定为工伤。其中,认定工伤的核心在于是否因工作原因外出,对于工作原因和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
第一,工作理由的认定并不完全限于双方同意的本职工作范围。其他为雇主利益支付的劳动也构成“工作理由”。行会对以下方面造成伤害:“雇主在雇主临时指派的工作中受伤,在满足工作生理需要(如饮水、吃饭、上厕所、正常休息)时受伤,以及为雇主的利益从事其工作以外工作范围的活动而受伤等。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而言,“因工作原因受伤”,仅要求受损害结果与所从事的工作具有相当程度的相关性。
二是工伤中的“工作时间”并不是单纯指用人单位制度下的标准工时。另外,应该还要包括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加班(包括自愿加班)、接受工作任务的临时时间、因公出差和非法延长工作时间等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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