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居关系表述的变化
司法解释对于同居关系的表述,经历了一个从“非法同居关系”到“同居关系”的变化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同居案件若干意见》。【已废止】
第4条
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第7条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已废止】
第5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
同居关系是否可以诉请解除的演变
《同居案件若干意见》第7条(1989年) 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2001年)第5条明确规定需要判决解除。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03年)第1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第3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新的司法解释,最终删除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解除同居关系的规定,明确对所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一律不受理。
3
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
一、最高院民一庭意见【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3辑,第67辑】
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延伸
从一般民法理论来讲,共有关系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只要双方当事人缔结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婚后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比如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等)。法律在此强调的是身份关系,比如丈夫在外工作年薪几百万,而妻子在家操持家务、抚养子女,没有收入来源,只要该夫妻之间没有其他财产约定,丈夫的几百万年薪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与丈夫一样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般财产共有关系主要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产生的,如合伙共有关系、共同出资购买的共有房屋等。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同居期间一方的收入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
有一种“准合伙或共同投资”理论认为:“在同居期间双方犹如商业上的合伙人,从事共同的商业投资。在合伙关系结束时,合伙人应有公平的资产分割权。”这种“准合伙或共同投资”的比喻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也就是说,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原则应该是: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民法通则》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定处理。
二、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2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三、除此之外,民法典并未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同居案件若干意见》已整体废止,相关规定不能再直接引用。但是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在新的司法解释未颁布前,相关条文的精神可以参考。如:
第8条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10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第11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第12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4
其他相关问题
一、女方怀孕,法院能否受理男方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起诉?
民法典第1082条系对合法婚姻状态中妇女的特殊保护条款,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同居的状态而非登记结婚时,也就意味着放弃法律对婚姻的特殊保护,当事人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即使女方处在怀孕状态,法院仍然可以受理男方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起诉。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
倾向性观点: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以借款、欠款、协议或其它方式确定的补偿金。这种“财产性补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一方诉请要求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已经接受的履行不是不当得利,另一方诉请返还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但如果有配偶者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给付,合法配偶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同居关系纠纷最近碰到很多当事人都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来咨询是否可以诉讼“离婚”的。在这里统一回答:除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以外”。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均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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