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纠纷
最近碰到很多当事人都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来咨询是否可以诉讼“离婚”的。在这里统一回答:除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以外”。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均不能起诉“离婚”,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同居关系纠纷下设置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两个案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关系”成为同居关系纠纷审理的前提。那么到底什么是“同居关系”?
本文将具体讲到“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同居关系”。
1
内部关系上
在内部关系上,以夫妻相称,即在称谓和行为上均以夫妻相称。
①在称谓上,如双方互称“老公”、“老婆”、“亲爱的”、“宝贝”等。
②在行为上,双方搬到一起共同居住;互相履行像夫妻关系一样的权利和义务。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照顾;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互相支持;经常结伴出游;双方已经拍摄了婚纱照,制作艺术影集和展示照片等。
2
外部关系上
在外部关系上,以夫妻相称。
①在称谓上,向双方的家人、亲属、朋友、同事介绍对方是自己的“老公”、“老婆”、“爱人”等。(注意, 不能仅凭借双方之间向外人介绍对方时用“这是我朋友”,就彻底否定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
②在行为上,共同探访双方父母、共同接待客人、对外参加活动等。双方共同购置年货、礼品共同去探访双方的父母、亲人;共同参加各自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公开共同居住,不避耳目;双方经常、频繁地互为代理行为,比如代理对方办理银行卡、银行取款、购买生活物品、签订各种合同、代理与对方所在单位的同事或者朋友之间的经济往来等等。
3
经济收支上
在经济关系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即未明确约定彼此经济独立。
4
共同生活的贡献上
对共同生活的贡献上,不分大小、不分彼此、互相理解、互相包容、互相体谅,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和谐、稳定的共同生活。
5
总结
总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综合评定,切忌以偏概全。不能单独以“未以夫妻名义对内相称”、“未以夫妻名义对外相称”、“未出资购置某项财产”、“没有挣钱养家”、“经常不在家吃饭”、“为了让父母欢心才带他(她)共同探亲”、“各拿各的工资卡”就认定双方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关于同居关系表述的变化司法解释对于同居关系的表述,经历了一个从“非法同居关系”到“同居关系”的变化过程。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同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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