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与狄先生于2001年因工作相识并恋爱,2008年5月19日在西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0月24日生育儿子狄某某。从2017年开始,李女士发觉狄先生长期不归家,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儿子也缺少关心。起初,李女士以为狄先生上述行为或因工作繁忙所致,遂未太过在意。然而,到了2020年7月,李女士被他人告知狄先生在外与她人有多年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21年1月18日李女士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在接受李女士委托后,立即与李女士沟通了解案件情况。李女士一心只想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接受李女士委托后,承办律师积极与法院工作人员沟通,告知当事人想且有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离婚事宜,希望法院为双方进行调解。
法院裁判结果:
李女士和狄先生离婚,婚生子由李女士抚养,狄先生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并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作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方式之一,在离婚诉讼的案件中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具有伦理性、身份性、复杂性等特点的离婚诉讼是家事诉讼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调解系离婚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调解亦是贯穿于离婚诉讼的全过程。其主要原因在于离婚诉讼调解所追求的是实质正义,其终极目标是合理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双方均满意的结果,最大限度的平衡、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不仅具有降低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而且可以做到案结事了,让双方在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等问题上保持较为良好的人际关系,无疑是解决离婚纠纷的最佳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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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李华(化名)与张兰(化名)于1989年登记结婚,后于1993年收养儿子李岭(化名),并在A区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2011年2月2日李华因病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李华的父母均已去世,因此李华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张兰、李岭两人。被
案情介绍:被执行人刘建新(化名)与配偶李翠(化名)于2018年结婚后共同经营一家餐馆,两人经营所得收入20万元被存入李翠个人银行账户中。2019年,刘建新因为向其朋友陈伟(化名)借款未按时偿还,陈伟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刘建新须偿还陈伟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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