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福利制度的分项处理则无需考虑抽象的劳动关系认定规则以及其与福利制度的对应关系,具备“从具体到具体”的优势。以本文重点探讨的社会保险制度为例,社会保险解决的是参保劳动者在职业伤害、失业、疾病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后顾之忧,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劳资矛盾。社会保险提供给参保者的是一种基本保障,即使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工业社会中的从业人员一般也会面临着这样的风险,“类雇员”在这种福利需求方面与普通劳动者并无二致。事实上,在很多国家,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人早已突破劳动者,而演变成为“全民保险”。
从基本权利理论来看,社会保险制度涉及作为基本权利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在劳动关系领域的辐射效力。该理论认为,出于公共福利的原因,基本权利对个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形成具有约束力,并且依此从对私人意愿的控制中可以抽象出基本权利的私法内涵。将此理论适用于劳动法律关系可以得知,国家强制参保的公权力管制措施辐射到了劳资之间的私法制度,相关领域的制度设计应当被视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基本权利的一大特征是主体上的平等性,意即平等权存在于各项权利之中,是各项基本权利之下的一项具体内容。因此,强制“类雇员”群体参保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是为相关群体提供了一份涉及基本权利保障的劳动私法制度。当然,各社会保险险种承担的功能不同,保障生命权与健康权的能力亦有差别,还需要就具体险种设计具体的参保和缴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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