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我国大多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曾一度以传统的心肺死亡作为工伤认定的死亡标准,这种机械的认定方法上演了一出出家人为了获得工伤保险费用在48小时内停止救助患者而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故意拖过48小时坚持救助患者的人性闹剧。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是在当时的认知、当时的医疗水平下作出的,也许在当时适用,但将其放在现在,已然将道德与法律完全割裂,将人性置金钱的烈日下拷问,由此上演了一出出人性闹剧。只有将脑死亡作为工伤认定的死亡标准,才能使法律与道德有机统一,才能让亲人安心全力救治患者而无后顾之忧,才能使《工伤保险条例》实现真正的价值。
因此,无论从立法本意,亦或人伦道德,脑死亡都比心肺死亡更适合作为工伤认定的死亡标准。心肺死亡是在当时的医疗条件下出现的死亡标准,诚然它曾经在死亡认定中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但现在已出现了新标准即脑死亡标准,此时若机械僵化的适用传统心肺死亡标准,会背离立法本意,更会使道德与法律割裂,出现人性悖论。立法者立法不会穷尽所有情况,随着时代的变化,新生事物的产生,社会总会出现新的“折皱”,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绝非机械的适用,而应遵循立法本意,结合公平正义,将“折皱”熨平。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的同时兼顾人伦道德,使已遭受灾难沉重打击的家庭免受第二次痛苦,真正感受到阳光司法中的公平正义。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对女性的歧视(即某些岗位对女性招聘的限制,不能把歧视仅仅看做是“瞧不起”或偏见)在于两点:①体力需求大的岗位是不招聘女性员工,这一点女性求职者也能理解,算不上是性别歧视;②女性员工能胜任的工作岗位,重点
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广告时应避免招聘歧视用人单位招聘时候,有的会写“未婚未育”优先,或者从筛选简历那一刻起,对于女性求职者凡是未婚未育的,都谨慎挑选,尤其是女性年龄过了25岁仍旧是未婚未育的,或者已婚未育基本是被排斥的。为何这样,本质是用人单位
试用期劳动权益维护试用期的时候,劳动者拥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后,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这个录用条件是在试用期开始前就要通知劳动者的。解除试用的时候也必须出具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实际考核证明,该证明交劳动
警惕劳动合同里的“陷阱”(二)对这些条款直接签掉就好,因为这些内容是根本无效的,侵犯人权的行为法律绝对不会支持,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那么它必须赔偿。6,不能以指标考核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指标考核不能作为合同解除依据。如果指标考核没
警惕劳动合同里的“陷阱”劳动合同里会有很多陷阱,当然比较正规的大公司会好很多。1,劳动合同必须签。不签劳动合同的劳动纠纷后期举证很麻烦,劳动者必须保留类似打卡记录,工作聊天记录,工资转账记录等等作为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据.不签合同,用人单位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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