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律师文湘桂
案件详情
长沙市芙蓉区的邱女士来电反映,花了大额费用在某君教育培训机构给小孩报培训课,培训费是在某君教育培训机构推荐的中银消费金融机构贷款的,贷款金额直接放款到培训机构的账户。2020年12月初某君教育培训机构的老板已经跑路,只有一些培训老师在场地等发工资。
邱女士称部分消费者刚贷款交完费用,小孩还没有参加培训,有部分消费者交完了费用,小孩只上了一部分的培训课。某君教育培训机构已经没有提供培训课了,通过其介绍在某银消费金融机构贷款的费用是否需要偿还?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之规定,消费者经某君教育培训机构介绍在中银消费金融机构贷款,属于金融借贷合同。消费者所借贷款已支付给某君教育培训机构用于小孩的培训费,虽然培训机构的老板跑路,导致培训服务合同无法履行。
但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贷款合同的双方为消费者与中银消费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并不因培训服务合同无法履行而中止,因此,消费者与某银消费金融机构贷款的费用需要继续偿还。但某君教育培训机构老板跑路导致培训服务合同没有履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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