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近日,张某来电称,自己一年前来长沙打拼,李某名下有一套房屋常年出租,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租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押金,并足额支付了租金以及水电燃气费。
合同临近到期,张某告知李某将不再续租,于是在剩余近一个月的租期内,李某频频带人用其备用钥匙开门进入房屋实地看房,以期张某搬走后能与新的租客“无缝衔接”,减少房屋空置损失,张某不堪其扰,多次反对未果。
在合同到期退房时,李某前来接收房屋,在查看完房屋及电器后,未提出异议。但是没过几天,李某又反悔称,房屋墙体脱落、家具脏污严重、电器无法运转,更换、维修都将产生费用,要求张某负担维修费用、没收押金,还提出由于张某后期不配合李某带人进入房屋实地看房,导致其无法与新租客尽早签约,产生了房屋空置损失,要求张某赔偿。
咨询问题
张某问,李某是否有权没收押金?维修费和房屋空置损失谁来出?自己是否有配合李某重新觅寻新租客的义务?
律师解答
针对李某是否可以没收押金,要看承租方是否具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违约行为,若张某并未有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一直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合同到期按约定返还房屋,则李某无权没收押金。
针对租赁物损耗应由谁负责修缮的问题,应当首先依据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如若没有约定,则依照法律规定,在承租人没有过错的前提下,维修义务归出租人。本案中,李某曾经验收房屋,且并未提出异议,若李某不能证明租赁期间电器损坏、墙面、家具污损系张某不合理使用致使损坏,张某可以拒绝承担维修费用。
对于出租方能否以租期临近届满,承租人明确不再续租,却不予配合出租方重新觅寻新租客带人进入实地看房为由,向承租方主张房屋空置损失以及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前提是必须存在违反合同相关约定的行为或者情形,因此应当首先明确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是否有对承租人配合看房的规定,其次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相应的损失也需证明相对方具有过错,具有侵权行为或者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产生了实际损失。若无合同明确约定,即使租期临近届满承租人明确不再续租,也不负有配合出租方重新觅寻新租客从而允许其进入房屋的义务。因为出租方负有向承租方交付合格租赁物,保障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内可正常、安宁居住、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此乃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最根本义务。租赁期内,承租方支付对价就享有对房屋居住、使用之自由,即使出租方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也无法强行要求承租方允许其进入或者带他人进入房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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