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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形胎儿】畸形胎儿不当出生,律师巧用“告知”获胜

2018-06-15 21:32 280人阅读

  摘要:产妇产前一直在某县人民医院进行产检,B超均显示胎儿良好,无异常。胎儿出生后发现其左手掌丧失,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患方以医方侵犯其知情同意权为由将医院诉至法院,经鉴定机构鉴定患儿左手掌缺失为本身发育异常所致,与医方诊疗行为无关,但医方存在履行告知不足的过错,法院终以医方履行告知不足判医方承担20%的责任。律师提示医院应规范医疗告知行为,以保障医疗安全。

  案情起因:产妇韩某怀孕后一直在某县医院进行产检,多次B超结果均显示胎儿良好无异常,医方也未告知产妇及家属检查有何不足。待2015年3月产妇在该县医院剖宫产一活女婴,手术中发现婴儿先天性左前臂缺如畸形。韩某与丈夫认为若医院在产检时告知其胎儿先天畸形则他们不会选择让胎儿出生,以达到优生优育的目的,医院的行为导致韩某夫妇二人精神痛苦,增加二人经济负担,并给胎儿留下了不可磨灭的伤害。夫妇两人定要找医院讨个说法。

  诉讼经过:韩某夫妇发现婴儿先天残疾后便委托律师介入,律师分析案情后建议由韩某夫妇二人以及婴儿三人为共同原告,诉医方侵犯夫妇二人知情同意选择权,导致婴儿身体残疾。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委托某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为对此案进行司法过错鉴定,鉴定意见分析:“被鉴定人韩某之女左前臂先天性缺如畸形是胎儿本身发育异常导致。医方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尚未开展胎儿系统产前超市检查(Ⅲ级),只能进行一般产前超市检查(I级)。因此医方在被鉴定人韩某三次产前B超检查中未对其进行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但是医方在对被鉴定人提供的诊疗服务中,存在以下不足:履行告知义务不足,未告知被鉴定人医方不能进行系统产前超声检查,致使被鉴定人韩某丧失知情权及选择权。”鉴定意见为:“医方在对被鉴定人韩某提供的诊疗服务中存在履行告知不足”之后原告方又在律师的帮助下委托某市司法鉴定中心对韩某之女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的损伤评定为五级伤残。

  在庭审中原告律师提出:被告在产前检查中未能检出胎儿左手缺失,也未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导致胎儿错误出生,严重侵害了原告韩某夫妇二人的知情权同意权,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四十余万。

  被告辩称:1、韩某之女与医院之间未形成依赖服务法律关系,诉讼主体不适格;2、医院已完成常规产前超市检查,胎儿左手是否缺失的检查项目不在医院产前B超检查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医院也不存在明知胎儿的左手缺失而故意隐瞒的事实,未侵犯原告韩某夫妇的知情权、优生优育权,行为上并无过错,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1、本案争议的是被告提供的产前超声检查的医疗服务行为是否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问题,虽然原告韩某之女在被告处出生,但进行产前检查时韩某之女尚未出生,故韩某之女与被告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且韩某之女的残疾系胎儿本身发育异常导致,与被告的履行告知不足没有因果关系。2、原告韩某夫妇进行超声检查的目的是为了达到优生优育的目的,其作为患者不必然知晓产前超声检查的相关知识,被告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在对其进行产前检查时有义务向患方说明相关检查级别及包含项目,以及其可以提供的级别。被告的行为使患者丧失了选择更高级别的检查来进一步排除胎儿发育异常。被告应承担履行告知不足的民事责任,由被告对原告的实际损失承担20%的责任,被告的损失包括因韩某之女残疾增加的抚养费等。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律师分析:在此案中医院的诊疗行为并无过错,患儿残疾也是由于胎儿自身发育异常造成,但为什么医院要承担20%的赔偿责任呢?这是因为医院未履行好医疗告知义务,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是医生的义务患者的权利。医学伦理四原则为:Non-maleficence (do no harm)(不伤害)Respect forautonomy (尊重自主)Beneficence (行善)Justice(公平正义)其中“尊重自主”就是强调医方要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方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了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的案由。可见不管从伦理角度还是法律角度都强调医院应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该完全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

  从医疗风险角度来说,医疗风险转移的三种方式为:提高医疗质量、设立社会保险、医疗告知全程告知。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是医疗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和条件,没有履行医疗告知就不可能发生医疗风险转移,只能由医方承当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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