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是怎样进行界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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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的界定是看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有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是怎样进行界定的

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是怎样进行界定的

一、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非法集资的处罚是较大的,所以有关的问题解决需要自己进行合理的解释,有关的法律界定是明确的,只要自己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那么就是非法集资,因此在此类问题的解决过程中,自己不能疏忽大意,一旦确定,就会受到有关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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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是怎么界定的
9.4w浏览2023-09-22
请问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是怎么界定的?国家好像说,很多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涉嫌非法集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的问题,解释如下:<br/>一、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br/>(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br/>(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br/>(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br/>(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br/>(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br/>(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br/>(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br/>(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br/>二、法律依据:<br/>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br/>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br/>(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br/>(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br/>(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br/>(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br/>(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br/>(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br/>(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br/>(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br/>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br/>2)《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7w浏览
本人平时对法律很感兴趣,比较关注非法集资数额方面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忙解答:在我国,非法集资数额的认定应该如何进行?
[律师回复]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数额的认定应与集资诈骗结合起来比较,实务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都属非法集资的范畴,两者之间有很多关联性,在定性上集资诈骗罪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操作不规范,核心点是是否设立资金池。办案机关对涉嫌罪名定性不同辩护律师辩护方向也不同,下面就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数额的认定上做下梳理。<br/>一、关于本金上是否都算犯罪数额<br/>一般来说本金应当认定为犯罪数额,但是实务中对于已经归还的部分是否作为定案数额,从理论上是对于归还部分也算涉案金额,实践中法官也会判定这部分数额为涉案金额。在这点上应当与集资诈骗罪区别开来,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已归还的部分当然不能算犯罪金额,没有主观占有的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是行为犯,只要是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已经形成,就应认定为犯罪数额。作为辩护律师辩护重点不应在这点上与公诉机关辩驳,辩护律师重点是放在对电子数据的认定上,2p作为网贷公司从投资到结算都在网上进行或有提示或痕迹,由于涉案人数较多,涉案金额大,侦查机关在调取证据中难免千篇一律的作法,如何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辩护律师需要找出这些证据上的瑕疵与漏洞,逐个逐个进行比较与核对,提出哪些不能作为定案金额的辩护意见。<br/>?<br/>二、关于收取本金后再付利息部分认定<br/>对于2p网贷公司中如果行为人先收取本金,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才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则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的利息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上面已经讲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行为犯,只要是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已经形成,就应认定为犯罪数额。而对于集资诈骗罪来说这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上面讲过,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然钱已给了,就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辩护律师在这点辩护上,也应当对上述数额认可。辩护思路也是在证据上,看是否有模糊不清的地方,找出死角。<br/>三、关于续借部分的数额认定<br/>也就是2p网贷公司从出借人集资款项后合同已到期,前期利息已付清。出借人原来的本金继续放到网贷公司。比如原来本金为十万元利息为二万元,那么涉案金额是二十四万计算还是扣除已还本付息部分即十二万元。作者认为应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没有从新签订合同又分两种情况,如果只是默认继续原约定的时间支付利息,那么应当认定为原来犯罪行为的延续,在涉案金额上以原来金额为标准。另外一种是本金不变原来归还利息时间上有新变化,那么是否认定新的犯罪行为,作者认为视为签订新的合同,犯罪金额累积计算。第二种情况涉案公司人与出借人合同到期从新签订合同的计算,那么针对这部分是两次行为,两次金额不得累计计算,而是应该分别计算。以上两种情况的计算在集资诈骗罪中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刚才讲过集资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对于归还部分不管是本金和利息都不易作为犯罪金额。<br/>?<br/>四、关于案发前支付的利息部分的认定<br/>实践中有些借款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并不一致,比如,出借方出借一万二千元,但实际汇出一万元,二千元在利息扣除,对于这部分不能算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应当扣除。这点对于集资诈骗罪中数额的认定是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样的,都不得认定为犯罪数额。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根据这一规定,预先扣除的利息不得计入借款数额,因此在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数额时也应当扣除预先支付的利息,以实际收到的钱款数额来认定。受害人主张以全额计算不予认定。对于这部分辩护律师要查清在总金额有些是这种情况,逐一挑选出来,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有的可能全部是这种操作模式,有的是部分这种操作模式。因此在这点上给辩护律师留有部分空间,虽然这类案件案卷多,但对于公诉人讲同样面临这问题,检察机关案子多,一般公诉机关很难做到细微之处,细致决定成败,好的辩护律师除了过硬的专业知识外,细致细微的认真态度是专业辩护律师必不可少的。<br/>以上是对非法集资数额的认定应该如何进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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