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同等责任就没有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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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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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双方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机动车没有交保险,那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原本应当由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此时应当由对方负责赔付。如果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金额,那么超出的部分应当由两方按照事故责任来分担损失额。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同等责任就没有赔偿吗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双方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机动车没有交保险,那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原本应当由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此时应当由对方负责赔付。如果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金额,那么超出的部分应当由两方按照事故责任来分担损失额。这里应当由对方一人承担的原交强险赔偿的限额如下:

1.对于伤残死亡的赔偿上限为11万元;

2.对于医疗支出的赔偿上限为1万元;

3.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上限为2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问题作出的法律解释表明,如果当事人既投保了交强险(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又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即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简称),该当事人的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造成一定损害的,该当事人起诉侵权人以及保险公司,那么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责任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第一,在责任限额的范围内,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给予相应金额的赔偿;

第二,超出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给予赔偿;第三如果仍然有超出部分的,那么根据交通法和侵权责任法里的有关规定,侵权人给予赔偿。如果被侵权人或者他的近亲家属对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要优先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那么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下面来说说交强险的理赔范围是什么。当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伤亡的或者被保险人以外的伤亡或损失的,那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依法给予赔偿。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包括:

1.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2.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3.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4.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包括无责任死亡伤残的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的限额、无责任财产损失的限额)。

死亡伤残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项目: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所支出的交通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康复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以及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所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关于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内,误工费、住宿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是可以获赔偿的。

医疗费用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包括以下项目: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住院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后续必要合理的治疗费、营养费、整容费等。在交强险中关于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内,后续费用如为必要的合理的,那么可以在赔偿限额内获赔偿。

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就是当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保险人对保险事故中发生的全部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限额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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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同等责任就没有赔偿吗
不是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赔偿方式是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由对方承担50%,自己承担50%,如果哪方有购买交强险外的其他险种,且适用于该方面费用理赔的,可由相关保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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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等级的计算标准
[律师回复]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br/>(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br/>(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br/>(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br/>(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br/>(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br/>(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br/>(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br/>(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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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伤残等级评定依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比较大,所以我将其罗列如下,以供你参考:  中国现有各类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br/>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br/>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br/>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0月1日实施(已经被GB/T代替)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br/>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br/>5、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br/>6、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br/>7、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br/>8、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br/>9、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br/>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1<br/>1、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br/>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br/>2).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br/>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br/>4).如最高人民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1<br/>2、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13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一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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