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疾病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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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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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视居住疾病范围有: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监视居住疾病范围有哪些?

一、监视居住疾病范围有哪些?

监视居住疾病范围有: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二、被监视居住人有什么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的合法住所。所谓“居所”是指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所谓正当理由,是指被监视居住人有治病、奔丧等正当事由。公安司法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还应当及时向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报告。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但是由于一定的原因不能接受拘留的,并且满足监视居住的条件的可以进行申请。监视居住虽然不需要进行拘留但是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已经完全的拥有了自由,其行动还是受到限制,并且对于公安机关的检查和问话必须要全力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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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中严重疾病的范围有哪些
13浏览 2025-02-05
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br/>一、严重传染病<br/>1、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结核性脑膜炎。<br/>2、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性肝炎。<br/>3、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br/>4、其他传染病,如ⅲ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的,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及新发传染病等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br/>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br/>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br/>1、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可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br/>2、严重心律失常:如频发多源室性期前收缩或有表现、导致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心房纤颤、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等。<br/>3、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br/>4、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具体参见注释中靶器官受损相应条款。<br/>5、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血管动脉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脏肿瘤或者不需要、难以手术治疗,但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严重并发症,且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心血管疾病。<br/>6、急性肺栓塞。<br/>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br/>1、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由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br/>2、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br/>3、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反复发作,动脉血氧分压低于60,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br/>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br/>1、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br/>2、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br/>3、急性及亚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发作或慢性肝衰竭。<br/>4、消化道反复出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且持续重度贫血。<br/>5、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br/>6、肠道疾病:如克隆病、肠伤寒合并肠穿孔、出血坏死性小肠炎、全结肠切除、小肠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br/>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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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有哪些<br/>一、严重传染病<br/>1、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结核性脑膜炎。<br/>2、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性肝炎。<br/>3、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br/>4、其他传染病,如ⅲ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的,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及新发传染病等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br/>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br/>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br/>1、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nyha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可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br/>2、严重心律失常:如频发多源室性期前收缩或有r on t表现、导致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心房纤颤、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等。<br/>3、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br/>4、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具体参见注释中靶器官受损相应条款。<br/>5、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血管动脉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脏肿瘤;或者不需要、难以手术治疗,但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严重并发症,且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心血管疾病。<br/>6、急性肺栓塞。<br/>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br/>1、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由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br/>2、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br/>3、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反复发作,动脉血氧分压低于60mmhg,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br/>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br/>1、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br/>2、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br/>3、急性及亚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发作或慢性肝衰竭。<br/>4、消化道反复出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且持续重度贫血。<br/>5、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br/>6、肠道疾病:如克隆病、肠伤寒合并肠穿孔、出血坏死性小肠炎、全结肠切除、小肠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br/>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
418浏览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监外执行疾病范围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因为朋友不怎么清楚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规定监外执行疾病范围如下:<br/>  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 <br/>  <br/>一、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 <br/>  <br/>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 <br/>  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 <br/>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br/>  <br/>三、高血压病III期。 <br/>  <br/>四、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 <br/>  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br/>  <br/>五、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br/>  <br/>六、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br/>  <br/>七、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 <br/>  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 <br/>  颅内器质疾病,如颅内肿瘤、脑脓肿、森林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 <br/>  <br/>八、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 <br/>  各种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br/>  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br/>  <br/>九、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br/>  <br/>十、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br/>  十<br/>一、胶原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 <br/>  十<br/>二、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 <br/>  十<br/>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br/>  十<br/>四、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br/>  十<br/>五、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 <br/>  十<br/>六、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 <br/>  十<br/>七、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 <br/>  十<br/>八、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br/>  十<br/>九、脑、脊髓外伤治疗后遗有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难以恢复者。 <br/>  二<br/>十、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 <br/>  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br/>  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型、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 <br/>  二十<br/>一、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以上者。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 <br/>  二十<br/>二、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 <br/>  二十<br/>三、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 <br/>  二十<br/>四、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症。 <br/>  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性肿瘤或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 <br/>  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的甲状腺瘤、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纵膈肿瘤等肿瘤压迫推移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者。 <br/>  严重的后遗症和癫痫、偏瘫、截瘫、胃痿、尿痿等。 <br/>  二十<br/>五、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为一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br/>  二十<br/>六、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 <br/>  二十<br/>七、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br/>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等,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br/>  职业性中毒,系指在生产条 件下,接触工农业毒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 <br/>  二十<br/>八、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 <br/>  二十<br/>九、艾滋病毒反应阳性者。 <br/>  三<br/>十、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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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否应当确定为视为工伤的突发疾病的范围
[律师回复] 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为工伤的突发疾病的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及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br/>一、应当认定为工伤  <br/>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r/>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br/>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br/>4.患职业病的;  <br/>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br/>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br/>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br/>二、视同工伤: <br/>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r/>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br/>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br/>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br/>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r/>2.醉酒导致伤亡的; <br/>3.自残或者自杀的。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br/>(1)工伤认定申请表;  <br/>(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br/>(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诊断为职业病后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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