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税务上如何进行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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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
吸收合并税务上如何进行处理

吸收合并税务上如何进行处理

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合并、兼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合并、兼并时,合并或兼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的处理

l、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相关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兼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兼并面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兼并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兼并前合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4、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庞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四)亏损弥补的处理

1、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相关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综上所述,吸收合并其实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公司吸收之后其他公司还继续存在,这时候就需要对税务上有个合并吸收处理,剩下来的公司主体资格合并消灭了另外的公司,也会弥补亏损,税收优惠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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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后的内容,新设公司的章程如何订立及其主要内容。
(6)公司合并各方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此外,公司还要编制财产清单,清晰地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财产清单应当翔实、准确。
4、合并决议的形成。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后方进行其他工作。公司合并会影响到股东利益,如股权结构的变化。
5、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报纸上公告。
6、合并登记。合并登记分为解散登记和变更登记。公司合并以后,解散的公司应当到工商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存续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公司合并只有进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二、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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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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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吸收合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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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而税收上一般重组是按清算日的公允价值,贷记或借记“其他综合收益”。由此将导致该部分逆销交易的标的存货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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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公司销售给B公司(顺销交易)的标的存货,直至该部分存货被A公司对外出售为止,再按上述原则处理.89元,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B公司净资产中包含资本公积为749,属于该子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部分,也包括原先在购买日确认的商誉在内)对所取得的子公司各项资产,将其变为全资子公司后,本次通过吸收合并重新回到A公司账面上。当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时:(
1)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B公司销售给A公司净利5万未对外销售(逆销交易):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并不是会计意义上的企业合并。由此导致A公司取得B公司净资产的入账价值小于B公司净资产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同时终止确认原有的对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所以法律上的合并应该按子公司资产与负债原在合并报表的金额列报,在合并报表层面应继续延续原先的内部购销业务抵销分录,A公司销售给B公司产品净利10万且未对外销售(顺销交易);B公司销售给A公司产品净利5万,原先在B公司的账面上,在吸收合并完成时确认的投资收益中调整,554,计税基础与税收上的特殊重组与一般重组都不相同,很高兴为你解答,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一般处理原则是,特殊重组是按历史成本一,并且确认商誉。在吸收合并的账务处理中。解答,应视作母公司先取得该子公司的少数股权,并非本次通过吸收合并重新获得,应于吸收合并完成日、负债进行初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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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抵债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律师回复]
一、抵债资产如何账务处理
(一)抵债资产发生盘亏毁损或转为自用时,金融企业应以抵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变现收入购汇平盘。即通过外汇损益平盘,把盘亏、减值等损失体现为外币业务损失,通过外汇利润实现自动平盘。
(二)具体账务处理为:转销时,人民币账套以抵债资产账面价值(抵债资产账面余额-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或损失科目,以已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借记“外汇结售”科目,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抵债资产”科目,抵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作转回处理。
(三)同时,外币账套以减值准备按当日汇率折算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外汇结售”科目。购汇时,人民币账套以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外汇结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外币账套以购入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汇结售”科目。
二、抵债资产如何取得税收处理以物抵债是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金融企业债权的行为。在此环节涉及的税收主要有:
(一)营业税。以物抵债是以收回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的方式收回债权,也包含未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收入。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包含的未税利息收入应在收回抵债资产时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在抵债协议或裁决书中一般有明确抵债金额和利息划分;如无明确此项时,按照税法原则,需以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抵债金额。在抵债环节营业税处理分为以下3种情况:
1、抵债资产金额和抵债本金与利息金额均确定时,按抵债的利息部分计入利息收入。抵债的已税利息收入因在计提时已缴纳营业税,因此在抵债收回时是应收利息款收回,不缴纳营业税;抵债的未税利息收入则应在抵债收回时计入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
2、抵债资产金额确定,但抵债金额未能明确抵债的本金与利息金额,按照常规金融企业先冲本金。大于本金小于等于利息部分需区分已税利息和未税利息,计算应纳营业税。
3、抵债资产金额不确定,当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等于金融企业应收本金与利息之和时,按(2)的原则处理。
(二)抵债资产取得环节,特别在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抵债资产时,债务方往往不配合,或债务人已关闭破产,在此环节应由债务人缴纳的抵债资产营业税等相关税金,往往由金融企业代缴。需要注意的是,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另外因抵债资产价值一般不会超过金融企业债权之和,对此情况不予考虑。
(三)所得税
1、抵债资产折价金额高于债权金额,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的金额,凡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抵债资产折价金额低于债权金额。《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契税金融机构获得土地、房屋等抵债资产的所有权时,应缴纳契税,税率为成交价格的3%~5%。
(五)印花税。根据税法规定,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就所载金额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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