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刑犯关押地点叫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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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重刑犯关押地点叫做监狱。监狱和看守所是很大的区别的,轻刑犯所在的是叫看守所。重刑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轻刑犯是余刑在三个月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国家重刑犯关押地点叫什么?

一、国家重刑犯关押地点叫什么?

重刑犯所呆的是叫监狱,轻刑犯所呆的是叫看守所。

重刑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轻刑犯是看余刑在三个月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监狱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监狱行刑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刑事法律的组成部分。它调整的主要对象是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二、看守所和监狱其他其区别在于:

看守所条例第四十七条,看守所监管已决犯,执行有关对已决犯管理的法律规定。

《监狱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重型犯关押地点不仅仅是对罪犯的处罚,也是在规范罪犯的思想,树立正确价值观,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广大群众人民。重型犯对社会的危害是中大的,国家严格看管就便会有相应的制度,和普通看守所有很大的区别。同时重刑犯的羁押时间是较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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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经办案机关审查后,同意取保候审的,申请人需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应的担保:一种是提出保证人担保。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另一种是提供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且会根据不同的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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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关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何为目的,在所不问。非法采伐、毁坏珍贯树木,有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仅仅是为了搭建住宅而用,有的是为了采集标本科学研究而用,但无论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予以采伐、毁坏的,主观上即存有故意。至于不知道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采伐、毁坏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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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怎么判刑?
构成犯罪的一般就会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严重的就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就会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或者是无期徒刑,并且还会没收相应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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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会判得重吗?
[律师回复] 对于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会判得重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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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量刑处罚处罚?
[律师回复]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森林保护法规。
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同时,国家还保护依法一切利用和经营管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义务。禁止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于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来伐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种支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对于未申请采伐证或虽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都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自然环境。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而不是指所有的珍贵野生植物及制品。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10条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该条例附录所载《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共罗列了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其中之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皆属本罪对象。10月林业部发布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并重新修订了《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将珍贵树种分为二级,一级37种;二级95种。凡载入林业部颁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树木皆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列入这两个名录的树木,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行为人购买植物及制品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没有地域限制。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以何为目的,在所不问。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有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仅仅是为了搭建住宅而用,有的是为了采集标本科学研究而用,但无论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予收购的,主观上即存有故意。至于不知道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收购的,不构成本罪。
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森林保护法规。
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同时,国家还保护依法一切利用和经营管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义务。禁止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于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来伐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种支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对于未申请采伐证或虽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都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自然环境。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而不是指所有的珍贵野生植物及制品。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10条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该条例附录所载《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共罗列了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其中之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皆属本罪对象。1992年10月林业部发布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并重新修订了《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将珍贵树种分为二级,一级37种;二级95种。凡载入林业部1992年颁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树木皆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列入这两个名录的树木,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行为人购买植物及制品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没有地域限制。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以何为目的,在所不问。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有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仅仅是为了搭建住宅而用,有的是为了采集标本科学研究而用,但无论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予收购的,主观上即存有故意。至于不知道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收购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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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怎么处罚?
《刑法》中没有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罪,对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行为按照走私珍贵动物罪定罪,刑事处罚标准可能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也有可能是5~10年不等有期徒刑,最轻的量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要结合犯罪情节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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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能否享受赔偿
[律师回复] 要看侵害家畜的野生动物是否在当地《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草案)》的致害补偿范围,受害人可以向当地林业部门问询相关赔偿标准。各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草案)》中规定,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假如家畜受国家保护的一级野生动物或者二级野生动物侵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赔偿。假如家畜受非国家级保护的野生动物侵害,则得不到赔偿。各省市和地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的范围和标准都不同。以山西省和云南省为例:
1、山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办法》:野生动物造成家畜家禽、农作物、经济林木损害的,补偿金由省级财政负担50%,设区的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30%。
2、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内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牧的牲畜,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外有专人放牧的牲畜以及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造成财产损害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金按照当年的政府补偿费用与实际损害总额的比例计算,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年年底前确定具体的补偿金数额,并及时给付受害人。受害人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预支部分补偿金,年终结算。政府补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省财政和地、州、市、县财政各负担一半。省对地州市的年度补偿经费一年一定,包干使用。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补偿申请书申请程序: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受害人要求取得政府补偿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在受损害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递交补偿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时间。
在中国犯罪最重的是哪个罪?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最重刑为死刑,而《刑法》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有很多。死刑适用罪名(46个)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暴.乱罪4.投敌叛.变罪5.罪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7.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1.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
1、2条)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13.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5.劫持航空器罪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17.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1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2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21.生产、销.售假药罪。2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罪(无)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无)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无)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无)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无)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无)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23.故意杀.人罪24.故意伤害罪25.强.奸罪26.绑.架罪27.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个)28.抢.劫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个)29.暴.动越狱罪30.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无)
第七节、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个)31.、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无)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无)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3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3.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2个)34.贪.污罪35.受.贿罪
第九章罪(无)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36.战时违.抗命令罪37.隐瞒、谎.报军情罪38.拒传、假传军令罪39.罪40.战时临阵脱逃罪41.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4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4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45.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适用条件《刑法》[6-7]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适用标准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报告》称,最高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限.制性规定
1.适用条件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适用对象限.制。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适用程序限.制。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执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修正案(八)修正
1、减少死刑罪名取消1976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
1)类:文物罪,贵重金属罪,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普通货物、物品罪;(
2)金融诈骗类: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死刑仅留集.资诈骗罪)(
3)发.票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盗窃罪;(
5)妨害社.会管理类: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限.制死刑的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第三.条)
3、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1)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修正案第四条)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四条)(与修正案
第十五条的减刑条款对应)修正案(九)修正2015年8月29日,在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对武.器、弹.药罪、核材料罪、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同时,该修正案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将执行死刑的法定条件由“故意犯罪”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减少了死缓罪犯被处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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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什么叫犯重婚罪?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在我国什么叫犯重婚罪?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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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伤害补偿标准
[律师回复] 要看侵害家畜的野生动物是否在当地《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草案)》的致害补偿范围,受害人可以向当地林业部门问询相关赔偿标准。各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草案)》中规定,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假如家畜受国家保护的一级野生动物或者二级野生动物侵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赔偿。假如家畜受非国家级保护的野生动物侵害,则得不到赔偿。各省市和地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的范围和标准都不同。以山西省和云南省为例:
1、山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办法》:野生动物造成家畜家禽、农作物、经济林木损害的,补偿金由省级财政负担50%,设区的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30%。
2、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内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牧的牲畜,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外有专人放牧的牲畜以及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造成财产损害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金按照当年的政府补偿费用与实际损害总额的比例计算,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年年底前确定具体的补偿金数额,并及时给付受害人。受害人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预支部分补偿金,年终结算。政府补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省财政和地、州、市、县财政各负担一半。省对地州市的年度补偿经费一年一定,包干使用。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补偿申请书申请程序: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受害人要求取得政府补偿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在受损害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递交补偿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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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如何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森林保护法规。
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同时,国家还保护依法一切利用和经营管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义务。禁止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于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来伐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种支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对于未申请采伐证或虽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都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自然环境。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而不是指所有的珍贵野生植物及制品。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10条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该条例附录所载《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共罗列了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其中之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皆属本罪对象。10月林业部发布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并重新修订了《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将珍贵树种分为二级,一级37种;二级95种。凡载入林业部颁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树木皆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列入这两个名录的树木,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行为人购买植物及制品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没有地域限制。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以何为目的,在所不问。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有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仅仅是为了搭建住宅而用,有的是为了采集标本科学研究而用,但无论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予收购的,主观上即存有故意。至于不知道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收购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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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森林保护法规。
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同时,国家还保护依法一切利用和经营管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义务。禁止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于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来伐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种支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对于未申请采伐证或虽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都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自然环境。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而不是指所有的珍贵野生植物及制品。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10条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该条例附录所载《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共罗列了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其中之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皆属本罪对象。10月林业部发布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并重新修订了《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将珍贵树种分为二级,一级37种;二级95种。凡载入林业部颁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树木皆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列入这两个名录的树木,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行为人购买植物及制品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没有地域限制。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以何为目的,在所不问。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有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仅仅是为了搭建住宅而用,有的是为了采集标本科学研究而用,但无论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予收购的,主观上即存有故意。至于不知道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收购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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