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蔡某、肖某作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余某、蔡某、肖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余某、蔡某系主犯,被告人肖某系从犯。被告人余某、蔡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案涉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依法从轻处罚。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李先杰律师的不懈努力。李先杰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已有7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八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为专精于刑事辩护等领域。
接案后,李先杰律师初步判断,虽然被告人余某确实存在职务侵占的行为,但有一些情节可以为其争取从轻处罚。他迅速投入到证据收集工作中,难点在于要全面且准确地证明余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全额退赃等情节。李先杰律师仔细查阅案件卷宗,与被告人及其家属沟通,收集到了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无前科证明以及财物返还的相关凭证等关键证据。
庭审中,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余某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而李先杰律师认为应根据余某的具体情节进一步从轻处罚。在这个环节,李先杰律师扭转了局面。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向法庭详细阐述被告人余某的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初犯偶犯的情况以及案发后及时追赃并返还被害单位的事实。最终,法院采纳了李先杰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余某从轻判决,刑期大幅降低。
李先杰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赢得了最大的合法权益,也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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