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4月,某上海集团公司与苏州某公司签订《苏地2019-WG号地块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后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工程总价142XXXX1271.35元。工程于2021年12月10日竣工验收备案。2022年4月15日,双方签署《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结算金额139XXXX9727.87元,其中质保金XXX.84元(返还日期2023年3月26日)。被告已付124XXXX5439.45元,尚欠151XXXX4288.42元(含质保金)。原告以被告经营状况恶化、存在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为由,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提前支付质保金,并诉请逾期利息自2022年1月25日起算。该公司随后委托了江苏苏州的嵇成吉律师代理此案。
嵇成吉律师接手案件后,深入研究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他向法院申请查阅了被告的财务资料和经营状况信息,以确定被告是否真的存在经营风险。同时,嵇成吉律师收集整理了与工程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包括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结算协议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嵇成吉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诉讼请求和证据清单,明确主张工程款债权及优先受偿权。
法院根据嵇成吉律师提交的证据,要求被告说明经营状况和未支付工程款的原因。被告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法院认定:不安抗辩权仅适用于中止履行先义务,不能用于要求对方提前付款,故质保金支付期限未届满不予支持;利息起算点应为结算协议书签署次日(2022年4月16日),而非原告主张的2022年1月25日。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9XXXX6896.58元及逾期利息(以109XXXX6896.58元为基数,按同期LPR自2022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原告就上述工程价款对“苏地2019-WG号地块总承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质保金及自2022年1月25日起算的利息未支持)。事后,该公司负责人提到,从委托到判决,前后共5个月,期间他只去了一次法院,其余程序均由嵇成吉律师处理。
判决生效后第15天,被告未提起上诉。该案卷宗被归档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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