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专利持有人与他人合伙经营化肥厂,因资金管理人账目混乱且不分红,被迫退出合伙后委托律师起诉。然而一审、二审均败诉,案件陷入困境。黔南福泉市王纯剑律师擅长处理合伙纠纷,在面对两审皆败的不利局面下,如何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成为核心难题。该律师坚信案件存在未查明事实,坚持申请再审,最终成功为当事人赢回百万合伙利润。
原告专利持有人拥有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与两位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以专利和技术入股化肥厂经营。但资金管理人及其女儿账目混乱,拒不分红,原告被迫退出合伙。王纯剑律师代理其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部分诉求未获支持;上诉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王纯剑律师接手时,面临两审败诉的巨大压力。当事人的初始诉求是获得应得的合伙利润,但前两次判决结果均不理想,且合伙财务账目混乱,真实盈利状况难以查明,证据方面也处于劣势,时间和诉讼程序上也增加了维权难度。
王纯剑律师首先抓住合伙财务账目未被充分查明这一关键点,因为这是影响利润分配的核心因素,只有查明真实盈利状况才能确定当事人应得的利润。他决定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不放弃再审申请。在再审阶段,他指导当事人与出纳对账,获取合伙期间所有收支原始票据,并委托第三方专业财务公司进行审计和统计,得到《财务统计报告》作为关键证据。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发回福泉市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阶段,王纯剑律师进一步完善审计报告,抓住“举证责任”核心,指出资金管理人对合伙账目负有举证责任,要求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福泉市人民法院重审判决完全采纳了王纯剑律师的代理意见,解除《合伙协议》,资金管理人向专利持有人支付合伙利润款1440361.25元,向另一合伙人支付1397997.68元。此案体现了王纯剑律师永不放弃的坚韧精神、全局性的诉讼策略规划以及创造性运用证据规则的办案原则,始终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最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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