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安置房的政策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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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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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对安置房的最新政策是定向安置房所安置的对象除了城镇居民的被拆迁户之外,也包括有征迁房屋的农户,按照相关的规定,重大市政工程的动迁居民所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者配套的中低价商品房,被安置人获得的安置房的产权归个人所有,但五年内不能进行上市交易。
国家对安置房的政策是什么?

一、国家对安置房的政策是什么?

1、定向拆迁安置房是享受土地划拨、规定费用减免等有关的政策,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具体定向安置房所安置的对象是除了那些城市居民是被拆迁户的,也包括有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2、若有因为重大市政工程的动迁居民所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者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则按照有关的规定,被安置人是因此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那么房屋的产权就属于其个人,但在取得权的5年之内不能地进行上市交易。

3、是因为房产开发等的因素而被迫要动拆迁的,则动拆迁公司会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者为安置人代理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那么这类商品房与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也是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这种是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4、“三定三限”的定向安置房其产权性质是界定为普通商品房,这种安置房上市交易比照两限普通商品房退出机制的有关规定来办理。

二、安置房过户费怎么算?

不同类型的安置房过户费又算不同:如果着急过户可以办理赠予或者继承,只需交纳契税。但是也有较大的风险。如果不急于过户,可以等证过五年后办理正常过户,也是交纳契税。(证不满五年正常过户有高税)。主要涉及一个问题,赠予或者继承过户后再买卖该房,有高税。而正常过户后,买卖该房屋证满五年可免税。

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但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无房产证卖方将无权对房屋进行处置,同样也不能享受房屋带来的利益,对于买房来说,也不能有效的避免一房两卖的项目。

三、安置房买卖是否合法?

1、安置房在五年之内是不能进行买卖的。这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安置房未满五年就将其进行买卖则就是违法的。所以如果它不到五年是不能买卖的。

2、由于安置房各个市地政策不一,因地制宜,所以这些规定也并不是硬性的,对于安置房来说,国家对这种买卖交易是不允许的,换句话说就是非法的,所以这种情况下签的过户合同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至于公证,也是做不了的,到时候房子还是卖方的,如果人家反悔,多把房款返还给您,再或者搭您点利息,要是一旦出现纠纷就麻烦了。

3、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安置房,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安置房的业主,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安置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相关部门收购。

最新的安置房政策主要就是农户也属于发放安置房的对象,市政工程而补偿的安置房的转让交易的期限受到限制,房地产开发的这些因素为当事人补发的安置房的转让期限不受到任何的限制。另外,三定三限的这种定向安置房,和商品房的限制是没有任何的区别的,上市交易的时候也按照普通的两限房来办理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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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金即征即返;
其次,户型面积设计标准、上市交易管理不受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限制,享受完全产权。安置房价格拆迁居民按经适房价格买据介绍,拆迁安置用房,是指政府在实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改造过程中,拆迁国有土地上居民私有住宅和租住公有住宅,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拆迁安置用房的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确定,拆迁居民购买时,按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安置房面积新房面积不低于拆迁房对于被拆迁者,最关心的莫过于新房面积和赔偿政策了,新规规定,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时,可以购买不低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拆迁安置房。具体多少还要根据具体工程定;而那些原住房面积狭小,住新房有的还需要补差价,有的符合低保等条件,享受一定优惠。安置房交房时间拆迁居民能更快住新房目前,很多开发商都是拿到拆迁土地后,才考虑群众拆迁安置房的建设,让群众在外面租房等待时间过长,新规则保证群众早日住上安置房。按照规定,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并按计划实现土地供应。开发商想拿到被拆迁房屋土地时,同时要把拆迁群众的安置用房套数、空间布局、套型结构等意见,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这就意味着每年年初政府审批拆迁计划的同时,群众安置房的计划也同时获批,使拆迁和群众安置房建设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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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安置房有什么政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家庭成员内部可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万一协商不成,并在可以过户交易时先行过户给他人,那么购买方就很实现购房母的了,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第一类动拆迁安置房,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可能每部到解决、在购买房等待过户的漫长时间内,也有可能发生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小区环境等。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安置房政策之安置房可以买卖吗、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没有登记备案的,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1,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买卖的风险是什么其实,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此类安置房还没有取得安全产权,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甚至没有保障的,房屋属于不动产,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查封。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法规的规范之外,可能会出现如下一些潜在安置房买卖的风险,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现金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往往是没有取得产证,或者是刚刚取得产证,按规定5年内限制转让的房子。安置房买卖的风险很大,房价变动可能性发,果如出售方为谋取更大利益。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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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房屋房价卖给他人,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因交易时间漫长。即使签订附生效的买卖合同,期间风险也甚大。如:没有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或者产权证但5年内限制转让的拆迁安置房,从签订合同到将来办理产权转移的时间漫长,不确定因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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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安置政策
[律师回复] 1、根据国家民政部下发的部署文件,对于参加过战役的退伍军人和在原有部队从事核试验的军人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同时需要填写表格统计。对于没有参加过作战的退伍军人,也同样享受部队发放的补贴,只是在数额上有所区别。
2、普通义务兵退伍后部队一次性下发退役金,具体数额由部队进行规定,并根据国家的国民经济水平和全年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及军人的职业特殊性进行适时适当的调整。
3、在部队当兵超过十二年的军人,在退伍后可以选择分配工作。
军人退伍一种选择是可以自主择业,由国家民政局给予一定的自主择业费。另一种选择是由国家安置工作,退伍军人的档案在民政局军人安置办,由国家安置工作需要军人的入伍通知书、退伍证书、转业证明以及党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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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拆迁安置有没有统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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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如下规定
1、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3、第二十七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4、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5、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6、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7、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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