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概念

最新修订 | 2024-08-12
浏览10w+
孟理昕律师
孟理昕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18人
专家导读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什么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概念

什么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概念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k字,预估阅读时间4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94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什么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概念
一键咨询
  •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2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28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0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3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2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6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0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1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56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73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3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63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34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81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0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养老保险·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镇江156****7999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35****1759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34****1381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如何提取?
养老保险不可以取出来。在新的工作单位找到之前,可以选择补交社保或者是暂时不缴纳。《社会保险法》第14条明确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10w+浏览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该如何领取
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在有了基本养老保险之后,根据企业的自身经济实力,又为职工建立的一种附加的保险。那么补充养老保险怎么领取(1)职工等到到了自己退休的年纪的时候,是可以一次性领取补充养老保险;(2)如果职工在职期间不幸死亡的话,那么就是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来领取的;(3)职工想要出国定居的话,也是可以提前领取的;(4)职工如果患上了重大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的话,也是可以提前领取的。
10浏览 2024-09-12
补充赔偿责任的概念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补充赔偿责任的概念是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补充赔偿责任的概念是如何的<br/>补充赔偿责任,又称侵权补充责任,由于之前我国法律对其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概念在理论界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是指多数行为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行为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还有学者认为,补充赔偿责任的含义是指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负有补充责任的人承担。因此,责任人和补足人在责任顺序上是有差异的。在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补充责任人获得对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br/>笔者认为<br/>第一种观点将补充赔偿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混同,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个无意思联络的行为人就基于不同法律事实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其中一人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形式,通说认为二者都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但还是存在区别的,前者是后者的下位概念,补充赔偿责任只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诸多类型中的一种,在终局责任的分配机制上存在明显差异。因此,第一种观点将二者等同是不正确的。<br/>第二种观点较详细阐述了补充赔偿责任的运行机制,但联系《人损解释》的规定,其中对经营者承担责任的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定,即“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并不是承担所谓全部责任,而要求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也必须在“未尽职责范围内”,也就是说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与其过错相当。因此,认为补充赔偿责任人和直接侵权人都是承担全部责任的第二种观点也是不正确。<br/>结合上述两种观点以及《人损解释》的规定,笔者认为所谓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造成直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在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直接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br/>补充责任的基本法律特征是与其他民事责任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通过上述概念的分析以及比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来把握补充赔偿责任的特点:<br/>1、补充赔偿责任由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这一特征,体现了补充赔偿责任产生的法律依据。与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相比,其有着独特的责任适用规则和构成要件。为了避免补充赔偿责任的滥用和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对于法律规定的情形,目前主要体现在《人损解释》<br/>第六条、<br/>第七条,且是过错责任。当然出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我们也不应该反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补充赔偿责任进行约定。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补充赔偿责任的随意滥用。<br/>2、补充赔偿责任是两种责任的竞合状态。这种责任竞合状态是由于两个侵权行为产生同一损害事实,为弥补这一损失而发生的两个责任的竞合,即基于直接侵权行为的直接赔偿责任和基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竞合。作为共同责任形态的一种,其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式一样,是解决多个责任人对同一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br/>3、补充赔偿责任有一定的范围限制。补充赔偿责任并非一定是对全部的责任都承担补充清偿义务,在不同的情形下,其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份额是不一样的,这种份额与过错程度相关。如《人损解释》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第七条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未尽职责范围内”。<br/>4、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非终局责任。所谓非终局责任,是指责任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只是一种暂时性责任或形式性责任,行为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直接责任人行使追偿权而进行救济,最终承担责任的是直接责任人。这一法律特性,是由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地位决定的。从损害的成因分析,损害是由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补充赔偿责任人的行为往往不是损害产生的原因而只是条件(或者说是间接原因)。根据民事责任归责的一般原理和过错吸收规则,应当由直接侵权人即直接责任人承担实质性责任或终局责任。由于不存在共同过错,直接责任人不会因为补充赔偿责任人的过错存在而得到减轻。这样有利于使受害人权利得到充分救济,并维护补充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306浏览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10w+浏览2024-10-13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
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在履行基本养老保险义务之后,根据自身情况,自愿为职工缴纳的附加的养老保险,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单位缴费和职工共同缴费,也可以单位缴费,缴费,效益不好时,不缴费,和银行存款性质差不多,缴纳的费用,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发给个人或者分月发给。
10w+浏览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该怎样领取
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在有了基本养老保险之后,根据企业的自身经济实力,又为职工建立的一种附加的保险。那么补充养老保险怎么领取(1)职工等到到了自己退休的年纪的时候,是可以一次性领取补充养老保险;(2)如果职工在职期间不幸死亡的话,那么就是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来领取的;(3)职工想要出国定居的话,也是可以提前领取的;(4)职工如果患上了重大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的话,也是可以提前领取的。
48浏览 2024-10-26
补充赔偿责任的概念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补充赔偿责任的概念是如何的<br/>补充赔偿责任,又称侵权补充责任,由于之前我国法律对其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概念在理论界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是指多数行为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行为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还有学者认为,补充赔偿责任的含义是指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负有补充责任的人承担。因此,责任人和补足人在责任顺序上是有差异的。在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补充责任人获得对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br/>笔者认为<br/>第一种观点将补充赔偿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混同,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个无意思联络的行为人就基于不同法律事实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其中一人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形式,通说认为二者都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但还是存在区别的,前者是后者的下位概念,补充赔偿责任只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诸多类型中的一种,在终局责任的分配机制上存在明显差异。因此,第一种观点将二者等同是不正确的。<br/>第二种观点较详细阐述了补充赔偿责任的运行机制,但联系《人损解释》的规定,其中对经营者承担责任的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定,即“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并不是承担所谓全部责任,而要求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也必须在“未尽职责范围内”,也就是说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与其过错相当。因此,认为补充赔偿责任人和直接侵权人都是承担全部责任的第二种观点也是不正确。<br/>结合上述两种观点以及《人损解释》的规定,笔者认为所谓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造成直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在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直接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br/>补充责任的基本法律特征是与其他民事责任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通过上述概念的分析以及比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来把握补充赔偿责任的特点:<br/>1、补充赔偿责任由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这一特征,体现了补充赔偿责任产生的法律依据。与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相比,其有着独特的责任适用规则和构成要件。为了避免补充赔偿责任的滥用和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对于法律规定的情形,目前主要体现在《人损解释》<br/>第六条、<br/>第七条,且是过错责任。当然出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我们也不应该反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补充赔偿责任进行约定。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补充赔偿责任的随意滥用。<br/>2、补充赔偿责任是两种责任的竞合状态。这种责任竞合状态是由于两个侵权行为产生同一损害事实,为弥补这一损失而发生的两个责任的竞合,即基于直接侵权行为的直接赔偿责任和基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竞合。作为共同责任形态的一种,其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式一样,是解决多个责任人对同一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br/>3、补充赔偿责任有一定的范围限制。补充赔偿责任并非一定是对全部的责任都承担补充清偿义务,在不同的情形下,其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份额是不一样的,这种份额与过错程度相关。如《人损解释》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第七条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未尽职责范围内”。<br/>4、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非终局责任。所谓非终局责任,是指责任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只是一种暂时性责任或形式性责任,行为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直接责任人行使追偿权而进行救济,最终承担责任的是直接责任人。这一法律特性,是由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地位决定的。从损害的成因分析,损害是由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补充赔偿责任人的行为往往不是损害产生的原因而只是条件(或者说是间接原因)。根据民事责任归责的一般原理和过错吸收规则,应当由直接侵权人即直接责任人承担实质性责任或终局责任。由于不存在共同过错,直接责任人不会因为补充赔偿责任人的过错存在而得到减轻。这样有利于使受害人权利得到充分救济,并维护补充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421浏览
企业养老保险的补充
10w+浏览2023-09-25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是怎样的?
1、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为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为缴费基数。
10w+浏览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要怎样领取
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在有了基本养老保险之后,根据企业的自身经济实力,又为职工建立的一种附加的保险。那么补充养老保险怎么领取(1)职工等到到了自己退休的年纪的时候,是可以一次性领取补充养老保险;(2)如果职工在职期间不幸死亡的话,那么就是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来领取的;(3)职工想要出国定居的话,也是可以提前领取的;(4)职工如果患上了重大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的话,也是可以提前领取的。
25浏览 2024-10-16
补充赔偿责任的概念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补充赔偿责任的概念是如何的<br/>补充赔偿责任,又称侵权补充责任,由于之前我国法律对其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概念在理论界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是指多数行为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行为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还有学者认为,补充赔偿责任的含义是指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负有补充责任的人承担。因此,责任人和补足人在责任顺序上是有差异的。在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补充责任人获得对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br/>笔者认为<br/>第一种观点将补充赔偿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混同,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个无意思联络的行为人就基于不同法律事实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其中一人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形式,通说认为二者都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但还是存在区别的,前者是后者的下位概念,补充赔偿责任只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诸多类型中的一种,在终局责任的分配机制上存在明显差异。因此,第一种观点将二者等同是不正确的。<br/>第二种观点较详细阐述了补充赔偿责任的运行机制,但联系《人损解释》的规定,其中对经营者承担责任的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定,即“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并不是承担所谓全部责任,而要求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也必须在“未尽职责范围内”,也就是说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与其过错相当。因此,认为补充赔偿责任人和直接侵权人都是承担全部责任的第二种观点也是不正确。<br/>结合上述两种观点以及《人损解释》的规定,笔者认为所谓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造成直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在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直接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br/>补充责任的基本法律特征是与其他民事责任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通过上述概念的分析以及比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来把握补充赔偿责任的特点:<br/>1、补充赔偿责任由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这一特征,体现了补充赔偿责任产生的法律依据。与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相比,其有着独特的责任适用规则和构成要件。为了避免补充赔偿责任的滥用和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对于法律规定的情形,目前主要体现在《人损解释》<br/>第六条、<br/>第七条,且是过错责任。当然出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我们也不应该反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补充赔偿责任进行约定。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补充赔偿责任的随意滥用。<br/>2、补充赔偿责任是两种责任的竞合状态。这种责任竞合状态是由于两个侵权行为产生同一损害事实,为弥补这一损失而发生的两个责任的竞合,即基于直接侵权行为的直接赔偿责任和基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竞合。作为共同责任形态的一种,其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式一样,是解决多个责任人对同一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br/>3、补充赔偿责任有一定的范围限制。补充赔偿责任并非一定是对全部的责任都承担补充清偿义务,在不同的情形下,其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份额是不一样的,这种份额与过错程度相关。如《人损解释》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第七条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未尽职责范围内”。<br/>4、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非终局责任。所谓非终局责任,是指责任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只是一种暂时性责任或形式性责任,行为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直接责任人行使追偿权而进行救济,最终承担责任的是直接责任人。这一法律特性,是由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地位决定的。从损害的成因分析,损害是由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补充赔偿责任人的行为往往不是损害产生的原因而只是条件(或者说是间接原因)。根据民事责任归责的一般原理和过错吸收规则,应当由直接侵权人即直接责任人承担实质性责任或终局责任。由于不存在共同过错,直接责任人不会因为补充赔偿责任人的过错存在而得到减轻。这样有利于使受害人权利得到充分救济,并维护补充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406浏览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
10w+浏览2024-11-14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
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为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为缴费基数。
10w+浏览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该怎么样领取
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在有了基本养老保险之后,根据企业的自身经济实力,又为职工建立的一种附加的保险。那么补充养老保险怎么领取(1)职工等到到了自己退休的年纪的时候,是可以一次性领取补充养老保险;(2)如果职工在职期间不幸死亡的话,那么就是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来领取的;(3)职工想要出国定居的话,也是可以提前领取的;(4)职工如果患上了重大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的话,也是可以提前领取的。
42浏览 2024-09-06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2025
10w+浏览2024-10-02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如何支付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现提现付"与"储存积累"相结合的支付形式。"现提现付"的费用,用于支付现已退休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储存积累"的费用,用于支付在职职工将来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部分费用可作调剂金使用,以平衡减轻企业"现提现付"的补充养老金的负担。
10w+浏览
企业重组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重组的概念<br/>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59号),以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6号),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br/>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br/>2、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br/>3、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br/>4、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br/>5、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br/>6、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484浏览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
10w+浏览2024-11-10
律图 > 法律知识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什么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概念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镇江134****5244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徐州181****5846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81****5587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