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通知由谁发出?

最新修订 | 2024-09-26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5人
专家导读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通知由当地的监狱管理局作出,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的,则可以向监狱提出监外执行的申请,并由监狱管理部门进行审查认定,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通知由谁发出?

一、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通知由谁发出?

由监狱管理局通知,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局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司法局,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司法局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决定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认定必须基于犯罪分子的相关条件来执行,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才可以进行监外执行处理,如果存在违法的行为,则是不可以批准监外执行的。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3k字,预估阅读时间8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拓展阅读

· 年普法人次15亿+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2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通知由谁发出?
一键咨询
  • 146****67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4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1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2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4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0****21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4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05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00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0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4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4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66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0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3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刑事处罚辩护·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沭阳177****4821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34****9313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52****3055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暂予监外执行由什么机关决定
1、如果罪犯还没有交付有关机关执行刑罚的话,那么此时是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以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决定。2、要是罪犯已经在监狱服刑,需要上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决定。3、在看守所服刑的,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暂予监外执行由谁决定
(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1浏览 2024-10-21
暂予监外执行由谁执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br/>一、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br/>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br/>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br/>二、实施监外执行的机关是哪个<br/>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br/>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或其他执行机关。
438浏览
暂予监外执行由哪个机关决定
1、如果罪犯还没有交付有关机关执行刑罚的话,那么此时是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以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决定。2、要是罪犯已经在监狱服刑,需要上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决定。3、在看守所服刑的,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暂予监外执行由谁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执行工作主要由社会矫正机构承担。该制度所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那些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其符合特定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决定暂时不予将其收押入狱,或者在已经将其收押后,再决定将其改为暂时监外服刑,并由社会矫正机构对这些罪犯实施严格的监管以及提供必要的教育与帮助。
17浏览 2024-11-01
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谁来执行收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监执行:<br/>(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br/>(二)未经司法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br/>(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br/>(四)受到司法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br/>(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br/>(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br/>(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br/>(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br/>监外执行的程序<br/>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br/>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br/>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br/>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br/>2、人民和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br/>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br/>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482浏览
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案由谁处理?
存在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需要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监外执行需要由监狱提出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复,由社区负责矫正,主要针对的是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由谁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启动及停止,通常需要由相关司法机构进行审判裁定,而后续的监管及恢复执行权则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在被许可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之后,若罪犯的服刑年限尚未满足原定的刑罚标准,则应及时送回监狱继续完成剩余刑期。这一严格的监管措施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与公正,保证法律约束力能够得到充分体现。
0浏览 2024-10-25
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谁来执行收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监执行:<br/>(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br/>(二)未经司法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br/>(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br/>(四)受到司法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br/>(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br/>(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br/>(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br/>(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br/>监外执行的程序<br/>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br/>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br/>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br/>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br/>2、人民和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br/>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br/>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444浏览
暂予监外执行由哪个机关执行
监外执行的实施机关是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并非不受任何监管。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由哪个机关执行,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由谁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收监需要由公安机关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监执行:(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3浏览 2024-10-02
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谁来执行收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谁来执行收监问题解答如下,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监执行:<br/>(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br/>(二)未经司法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br/>(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br/>(四)受到司法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br/>(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br/>(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br/>(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br/>(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br/>监外执行的程序<br/>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br/>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br/>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br/>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br/>2、人民和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br/>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br/>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379浏览
暂予监外执行由哪个机关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批权在交付执行前归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归省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市区以上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疾病、怀孕、哺乳或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害社会时,可暂予监外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符合条件亦可。保外就医可能危害社会或自伤的罪犯不适用。疾病需省级指定医院证明。执行前由法院决定,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书面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市公安机关批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暂予监外执行由谁提出异议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异议,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措施不当的情况下,应于收到决定书副本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作出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交书面意见。此外,被判处刑罚的罪犯以及其家属、受害者等人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措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可向相关部门反映实际情况。
20浏览 2024-10-20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 谁来执行收监收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监执行:<br/>(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br/>(二)未经司法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br/>(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br/>(四)受到司法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br/>(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br/>(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br/>(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br/>(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br/>监外执行的程序<br/>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br/>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br/>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br/>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br/>2、人民和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br/>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br/>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353浏览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处罚辩护 >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通知由谁发出?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南通178****9813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淮安135****7131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78****2587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