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有过错方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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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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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共同财产有过错方主要有: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可以按照过错方来进行认定,具体情况下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的,可以处不分财产或者少分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有过错方怎么认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有过错方怎么认定?

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

二、司法解释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以补偿。”该条确立了离婚补偿制度,它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这一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对当事人婚姻家庭中所作贡献的客观评价。婚姻家庭生活,要求配偶双方在感情、时间、精力、经济等方面持续不断地投入。但就多数婚姻而言,夫妻对婚姻家庭的贡献与从中获得的利益是不平衡的。实际生活中,承担了较多家庭事务的一方,往往其职业发展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受到了较大的牵制,而配偶他方,则基于对方的奉献和牺牲,从婚姻家庭中获得了很大的利益。

补偿权的建立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但在实践中付出较多义务方并不能得到补偿。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不足的方面;一是如何判断一方付出较多义务,当事人难以说清楚。二是请求补偿的金额、方式、期限没有作任何规定,原则性太强将导致法官引用此款时不当侵害另一方的财产利益。

对于离婚过错情况的认定,应当由无过错方向司法机关通过举证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并且还需要提交相关证据到司法机关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需要说明的,在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无过错方不提出过错方的认定,那么司法机关是不会认定过错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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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法中如果婚姻中如果一方有重婚现象,或者家暴、虐待另一方,或者与异性长期同居共同生活,这些都属于其过错行为。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双方协商好对财产的处理和子女的抚养问题,如果由法院判决,也会照顾无错的一方以及照顾子女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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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一方的过错?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包括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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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br/>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br/>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使没有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一方出资,还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才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br/>根据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br/>2001 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br/>(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br/>比如,婚前个人按揭买下的房产,即使婚后共同还贷,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分割时当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额予以退还。房产增值的部分,当然由所有者享有。这应当是原则。法官当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困难的一方判决所有者予以帮助、补偿。但是这并不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br/>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是由父母赠与无配偶出资)。<br/>或者父母购房时就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方式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继承后属于子女个人所有。<br/>怎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br/>《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br/>(一)工资、奖金;<br/>(二)生产、经营的收益;<br/>(三)知识产权的收益;<br/>(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br/>(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br/>《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br/>(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br/>(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br/>(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br/>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br/>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br/>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br/>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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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br/>一、夫妻共同财产定义、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br/>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br/>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br/>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r/>1.工资、奖金。<br/>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br/>2.生产、经营的收益。<br/>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买卖股票和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还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资本或筹资兴办公司、企业,这些人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营收益丰厚。这些经营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r/>3.知识产权的收益。<br/>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br/>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br/>关于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有人提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女婿、儿媳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如果将一方继承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法的规定相违背;而遗嘱继承则体现了强烈的个人意志性,遗嘱人将其财产指定由特定的人继承,体现了对其所拥有财产的处分权,如果将夫妻一方因遗嘱继承而得到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变更了遗嘱,这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限制了其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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