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个人名誉权侵权的表现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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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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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微博个人名誉权侵权的表现有对被人进行诽谤侮辱,或者是扭曲了事实,然后导致被人名誉权受损,然后各个方便受到损失。名誉权是每个人都有的,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只要没有给当事人早场极大的损失,一般情况下都是会停止侵权。
微博个人名誉权侵权的表现有哪些

一、微博个人名誉权侵权的表现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名誉权阻止机构、个人或者是团体都享有的,只要是没有给他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是不进行金钱赔偿的,但是如果因为个人名誉权受到侵犯,个人的事业也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会根据实际上的损失进行赔偿。每个成年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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