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档案保存期限是否有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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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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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业管理档案的保存期限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所以说,具体的保存期限其实都是由物业公司自行拟定的,财务会计资料的保存法律上有规定,有的档案可能就需要保存15年,有的是长期保存,还有些甚至是需要永久保存的。物业公司可以自行拟订一个相对合理的保存期限。
物业管理档案保存期限是否有规定

一、物业管理档案保存期限是否有规定?

没有,关于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到期后是否还需要保存的问题,从管理体系的角度来讲属于文件和资料管理的范畴,没有很明确地规定。

至于所保存的资料的期限有一个基本原则,如果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说是行业有规定的遵守相关的规定,如果没有地相关规定的,公司可以自行规定一个合理地保存期限;如财务会计资料的保存法律法规上有规定,有的需要保存15年、有的需要长期保存,有的需要是永久保存;

二、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哪些方面?

物业管理费是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付出的费用。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以下项目: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

(3)绿化管理费;

(4)清洁卫生费;

(5)保安费;

(6)办公费;

(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

此外,物业管理费中还应包括物业管理公司的利润。对于高档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成本中可以增加保险费。

三、物业管理费按什么标准收取?

一般地讲,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越高,则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和服务就越高。但是,物业管理费的收取一方面要受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约,不能乱收费;另一方面,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还要受到用户收入水平高低的限制,也要服从优质优价的原则,因此,物业管理费的收取一定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与用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用户的收入水平高低来确定,收费标准过高,用户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用户的支持,反之,收费标准过低,则物业管理公司赔本服务,这又违背市场规则。

(三)优质优价,兼顾各方利益。所提供的服务档次越高,则收费标准越高,特约服务一般比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要高,对商业部门的收费比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一般要高。

(四)微利原则。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

(五)公平有偿原则。公平有偿原则的具体体现的是谁使用,谁付费,谁受益,谁付费。不管使用人的身份是业主还是租户是大业主还是小业主,都应该为其所用的物业支付管理费,使用得越多,付费也就越多。不同使用人分摊管理费是按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大小计收。

物业管理档案对于物业公司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文件资料了,但是保存的期限不是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现在的物业管理俨然已经成为了城市住宅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服务能力也是参差不齐的。业主在交了物业管理费之后,是有权利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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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各类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为保证企业各门类档案的齐全、完整、系统,符合质量标准,实现对本企业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特制定各类档案归档制度。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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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反映企业各项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及资料,均应按要求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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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归档的文件材料要保持一定的特征,符合其自然形成规律、历史联系。
6、各部门移交文件材料要填写材料移交登记,交接材料时,双方根据移交清册核对,并履行签字。
7、对不能按期归档的各部门,每月扣发部门负责人奖金,直至按要求归档为止。
二、归档时间
各科室本年度形成的文件材料要于次年3月份之前送交档案室,送交的归档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由档案室统一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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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物品的保管期限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提存物品的保管期限如何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提存物品的保管期限如何确定
据司法部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 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
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
(一)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
(二)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提存机构应该如何确定
提存机构是由国家专门设立接受提存物而进行保管、并应债务人请求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的机构。提存机构应是提存的主体。在国外,提存机构的确定一般采取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在法定范围内指定。
我国《合同法》及其他立法对提存机构未作明确规定,只是我国司法部自行制定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公证处是提存公证的办理机构。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是符合实践需要的,有其合理性,但如能从立法的更高层次来加以规定,明确公证处为法定的提存机构,则更有利于提存公证的开展。
明确规定公证处为办理提存公证的法定机构基于以下理由:
(1)自1987年我国部分城市公证机构试行提存业务,并于1990年在全国范围普遍开展此项业务以来,积累了很多的经验。
(2)实践证明,公证机构开展提存公证,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债务人的经济负担和经济压力,防止物品和资金长期呆滞或积压,减少社会资产的损失,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民事、经济的正常流转秩序。
(3)提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非诉讼工作,由公证机构办理提存业务,与其职能相符合,也便于国家对非诉讼业务的统一管理。
提存人与提存部门的法律关系
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提存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
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提存部门应当代为承兑或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原则处理。
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应以货币形式存人提存账户。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转存。股息红利除用于支付有关的费用外,和剩余部分应当存人提存专用账户。提存人可以凭人民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
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部门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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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
(一)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
(二)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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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公证处为办理提存公证的法定机构基于以下理由:
(1)自1987年我国部分城市公证机构试行提存业务,并于1990年在全国范围普遍开展此项业务以来,积累了很多的经验。
(2)实践证明,公证机构开展提存公证,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债务人的经济负担和经济压力,防止物品和资金长期呆滞或积压,减少社会资产的损失,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民事、经济的正常流转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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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提存部门应当代为承兑或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原则处理。
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应以货币形式存人提存账户。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转存。股息红利除用于支付有关的费用外,和剩余部分应当存人提存专用账户。提存人可以凭人民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
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部门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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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员工办理辞职和离职的流程如下:
  
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单位人事部门,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部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如果属于部门主管以上岗位,可能需高层领导批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工作服,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出差报销),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5)、人事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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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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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责任具体如下:
1、用工单位应将使用派遣劳动者情况和派遣协议向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负责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2、核对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劳动者的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等材料,并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3、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主要是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适用相同的工资福利制度。用工单位无同类非派遣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或所在行业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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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劳务费用,并应当在支付凭证上予以注明。
6、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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