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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税的计税为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从价计征:消费税=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从量计征(黄酒、啤酒、成品油):消费税=销售数量乘单位税额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白酒、卷烟):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乘比例税率+销售数量乘单位税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消费税(价内税),但不含增值税(价外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消费税的缴纳的基数是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计算的,消费者缴纳消费税时,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于自己有利的消费税缴纳方式。另外,消费者应当及时的缴纳消费税,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缴纳,可能导致产生一定的滞纳金,给自己造成其它的额外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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