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的形式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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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玩忽职守的形式包括意志疏忽和过于自信,意识疏忽过于轻率。有一些人员他们可能是对于自己的行为所发生的危害后果,已经能够预见,但是经济能够避免,所以导致玩忽职守,这种行为的出现。
玩忽职守的形式包括哪些?

一、玩忽职守的形式包括哪些?

玩忽职守的形式包括意志疏忽和过于自信,意识疏忽过于轻率。

1、意识疏忽。所谓意识疏忽,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刑法理论中一般称其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2、意志疏忽。所谓意志疏忽,是指行为人处于危害结果已经发生的条件下,需要采取正确的决策,防止或减小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行为人有义务并有这种主观可能性,但其没有找到这种决策或者没有实施,致使本可减小的损失未能避免而得以加大的二种心理状态。

3、过于自信。刑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我国法学界一般都将此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我们认为,这种理论概括并不全面。

4、过于轻率。过于轻率的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而轻率决策或随便从事,轻率认为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状态。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关于玩忽职守罪的定罪处罚力度还是比较大的,当然玩忽职守,他也是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来进行不同的判断的我国刑法当中,397条规定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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