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单位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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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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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挪用资金罪单位的认定标准挪用的资金比较大或者是已经超过三个月的,即便挪用的资金并没有进行营利也是犯罪的。有些小伙伴就是因为工作上的便利来,并且认为任何人都不会知道,这种情况是有侥幸心理的,不过是构成犯罪了。
挪用资金罪单位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挪用资金罪单位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二、多次挪用的,如何计算挪用金额

1、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的

应分别将多次挪用的数额相加,如果达到了犯罪所需要的数额应认定为犯罪。

2、一般使用的

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进行一般使用,应分别计算各次挪用的时间,然后将超过3个月的挪用数额相加,相加后的数额即为行为人犯罪的总数额;

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虽然每笔都没有超过3个月,但都是用后一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一次挪用的,其数额应以最后一次未归还的实际数额计算,而时间则应从第一次挪用时起算,连续计算挪用时间。

如果同时具备上述1、2两种形式的,应分别考察是否符合各自构成犯罪的条件,不能将不同形式的挪用数额简单相加。

三、关于挪用资金案中的罪数问题

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是否应数罪并罚?

实践中有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数罪并罚;有的持反对意见,认为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的,挪用行为只是手段行为,其他犯罪活动是目的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应择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建议大家有多大能力做多大的事情。虽然钱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比较有诱惑的,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不经过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别人的钱,就是构成犯罪,情节比较轻的最少也是会判六个月的拘役,情节比较中的可能会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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