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哪些行为属于性质恶劣?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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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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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强奸罪属于性质恶劣的有在公共场所进行强奸妇女的;再者就是二人以上对女性进行轮奸的;还有就是因强奸他人而导致受害者进行死亡或者是精神上造成严重的影响,这都是会加重当事人的处罚。
强奸罪哪些行为属于性质恶劣?

一、强奸罪哪些行为属于性质恶劣?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这里的“多人”主要是指3人以上。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首先,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其次,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再次,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最后,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二、强奸罪未遂能判缓刑吗?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强奸未遂应该按三到十年从轻或减轻处罚。

缓刑的适用条件是:被判处拘役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 悔罪表现,如果暂停刑罚的执行,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的制度。

对于是否能判缓刑要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分析,比如被告人的年龄、犯罪动机及原因、所采用的手段、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等等因素,如果能判到3年以下,是有判缓刑可能的。

三、强奸罪的年龄是多少?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综合上面所说的,强奸罪的加重情形我国也是会按加重的条款来进行处罚,而对于性质比较恶劣的我国也是出了相应的条款,只要因此事造成了受害者不可弥补的情形,必定就会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所以,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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