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认定重婚的一般情形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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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林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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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管是女方重婚还是男方重婚,目前我国法律中规定的重婚情形都是一样的,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3、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4、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可以认定重婚的一般情形是什么

一、女方可以认定重婚的一般情形是什么

不管是女方重婚还是男方重婚,目前我国法律中规定的重婚情形都是一样的,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3)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4)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在这四种情形中,后两种情形中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司法解释的精神仍构成了重婚。

二、可撤销婚姻下的重婚罪问题认定

可撤销婚姻是男女双方缺乏真实的结婚意图,或者其中一方缺乏真实的结婚意图,因受他人胁迫而与配偶结合的婚姻。此处的胁迫,是要让被胁迫者产生某种恐惧而迫不得已听从安排。根据婚姻法规定,受胁迫方应当自结婚登记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起一年内提出请求。可撤销婚姻下的重婚情形可以两种情形讨论。

第一种情况,两方的前婚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其中一方属于胁迫方,另一方属于被胁迫方。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受胁迫方在提出撤销婚姻前,胁迫方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构成重婚罪;但若是受胁迫方出逃,到别的地方侥幸生活,因害怕胁迫方找到自己而未提出撤销婚姻,随后在外地与他人结婚的,不应该作重婚罪论,从中可看出,在几个法益都受侵害的状况下,我们需要权衡法益的大小,更加保护弱者。

第二种情形,受胁迫方本身有一个基于自由意志的婚姻,可能是登记结婚,也有可能是事实婚,但由于他人胁迫,有了第二个可撤销的婚姻,受胁迫方不构成重婚罪,第二个婚姻关系应当撤销,对于胁迫者,即使他没有其他的婚姻关系,若情形严重,他也可以构成重婚罪,基于他故意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的行为。

一般认为,后婚为事实婚的认定标准是“一是必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是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即使同居生活,也故意隐瞒双方关系,让周围群众误以为是亲戚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取证往往是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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