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纠纷包含哪些方面?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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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试用期纠纷包含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剥离出来;试用期内不为劳动者上社保;试用期内随便辞退劳动者;将试用期视为廉价期;随意延长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对于试用期内辞职的员工要求赔偿培训费用损失等方面。
试用期纠纷包含哪些方面?

1、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

某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将劳动者辞退。用人单位常用的借口就是,既然是试用期,就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先试用满意后,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还有的单位认为,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新招人员,不想要了,因为没签劳动合同,也不需要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可以减少麻烦。

[律师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在与您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仍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向您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剥离出来

有些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会拿出两份合同,一份是《试用期合同》,另一份是《劳动合同》。只有当劳动者通过了试用期检验,企业才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遇到这种情况,您就要注意了,其实,企业的这些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试用期只有在正式合同中才能约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期限的组成部分,即如果没有订立正式合同就不存在单独的“试用合同”。

[律师提醒]《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约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就意味着,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被试作正式合同,劳动合同如果只约定试用期的,那么该试用期就是合同的期限,视为用人单位放弃对您进行试用的权利。

3、试用期内不为劳动者上社保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少缴社会保险的也比较普遍。实践种,许多企业在新人的试用期内,要么是不为新人办理社保手续,要么是拖延至试用期满,“转正”后再为其补缴。其实,上述两种做法都是错误的。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劳动合同一旦订立,说明新人就是公司的正式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年限就包含试用期,所以,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该为您缴纳社会保险。

[律师提醒]只要建立劳动关系,不管是否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都应为您缴纳社保。对用人单位来说,社保是劳动合同里不可或缺的条款,对您来说,社保是用人单位必须给予的基本权利。

4、试用期内随便辞退劳动者

劳动者一般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需要任何理由,均有权随时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一种对试用期的错误理解,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的确有这样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却没有。用人单位只有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时单方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要证明您不符合录用条件,首先在招聘时或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他们的录用条件;其次,在试用期间,要有严格持续的考核,证明您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因此,您完全可以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您的行为说不,即便您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败诉的风险也在用人单位。

5、将试用期视为廉价期

许多用人单位喜欢“试用”劳动者,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省钱,同时他们还抓住了求职者急于表现的心理,交给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超过普通工作人员一倍甚至更多的工作。另外,许多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劳动法规了解甚少,也在一定程度上让一些用人单位有可乘之机。

[律师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随意延长试用期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找出很多理由,想尽办法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其实,法律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通过延长试用期,对劳动者进行考察。即,一个劳动合同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且试用期不能随意延长。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未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单方延长试用期的决定是无效的。

[律师提醒]在约定的试用期满之前,如果用人单位找出各种理由延长“试用期”的,您大可不必耿耿于怀,安心工作就是了。因为,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单方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是无效行为,企业不能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您的劳动合同。

7、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

实践中,对于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是很清楚,部分企业在续签劳动合同尤其是续签劳动合同后变更工作岗位时,仍然再次为劳动者设定试用期。其实,企业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即便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但是此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过考察。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表现,作出是否延续其劳动关系的决定。

[律师提醒]《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因而,今后您在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时,无论岗位变化与否,用人单位都无法再为您设定试用期。

8、对于试用期内辞职的员工要求赔偿培训费用损失

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劳动者如果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也需要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作为劳动者的您,在试用期内享有对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是劳动法赋予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加以限制。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

[律师提醒]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出资培训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当两者重合时,应优先适用试用期的规定。但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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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 人民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 人民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七条 人民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九条 人民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 人民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 人民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第十二条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对于前两款规定的情形,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第十三条 对于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人民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对于将上述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人民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四条 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第十五条 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
(二)项规定的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一)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
(二)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
(二)项规定的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人民不予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合理扣除。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包装物的,人民应当按照包装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被包装产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第十七条 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人民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新产品。
第十八条 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人民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人民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
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09年10月1日以后,依据修改前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侵权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1月25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4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状中载明据以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可以裁定驳回。
第二条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
专利权人另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款、
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四条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第五条 在人民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第六条 人民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专利审查档案,包括专利审查、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制作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记录、口头审理记录、生效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
第七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人民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
前款所称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不包括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
第八条 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第九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制备方法与其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 方法权利要求未明确记载技术步骤的先后顺序,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直接、明确地认为该技术步骤应当按照特定顺序实施的,人民应当认定该步骤顺序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第十二条 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权利人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人民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
第十四条 人民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第十五条 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六条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七条 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八条 权利人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诉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人民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种范围的,人民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实施了该发明;被诉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种范围的,人民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未实施该发明。
发明专利公告授权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在本条第一款所称期间内已由他人制造、销售、进口的产品,且该他人已支付或者书面承诺支付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适当费用的,对于权利人关于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侵犯专利权的主张,人民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产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人民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
第二十条 对于将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的后续产品,进行再加工、处理的,人民应当认定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
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予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诱导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诉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人民应当依照专利申请日时施行的专利法界定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第二十三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落入在先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人以其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为由抗辩不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被诉侵权人以实施该标准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为由抗辩不侵犯该专利权的,人民一般不予支持。
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一般不予支持。
本条第二款所称实施许可条件,应当由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确定。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确定。人民在确定上述实施许可条件时,应当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综合考虑专利的创新程度及其在标准中的作用、标准所属的技术领域、标准的性质、标准实施的范围和相关的许可条件等因素。
法律、行政法规对实施标准中的专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 被告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权利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应当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 权利人、侵权人依法约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法,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依据该约定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专利权无效宣告前人民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可以裁定中止再审审查,并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专利权人向人民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前款所称判决、调解书的,人民应当继续执行;侵权人向人民提供充分、有效的反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应当准许。人民生效裁判未撤销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的,专利权人应当赔偿因继续执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人民生效裁判撤销,专利权仍有效的,人民可以依据前款所称判决、调解书直接执行上述反担保财产。
第三十条 在法定期限内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向人民或者后生效裁判未撤销该决定,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应当再审。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终结执行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解释自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个人借贷纠纷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个人借贷纠纷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1、约定的利息过高
高额的利息是引诱出借人借款的主要原因。法律规定个人借款利息不得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但现实中借款人为了借到钱约定的利息往往超出法律规定,同时还存在利滚利的现象。而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最终不得不到。
2、没有担保还款没有保证
出借人出于朋友、亲戚关系,或碍于面子等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财产或找保证人,这就使得相应的借款没有了保证,还款没有了约束力,借款人不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就在所难免。
3、借据、收据不规范
借贷双方提交的借据、收据往往写的不规范,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例如:
(1)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
按照规定,本人姓名应以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名字为准,但在生活中,许多人常常在借据上或收据上书写别名,或以同音的别字来替代。当发生纠纷诉至法庭时,借款人以借据上的签名与本人身份证上不一致而不承认借款的事实,出借人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还款人而反对已经还款或部分还款。
(2)利息约定不明确
除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以外,双方在结算时把结算之前的利息记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出现利滚利的现象也不受法律保护。
房屋租赁纠纷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租赁纠纷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纠纷,既包括公有房屋租赁的纠纷,也包括是私有房屋租赁的纠纷。公有房屋的租赁纠纷由来已久,而且早就存在。问题的症结往往是,尚在转制或尚未转制的国有物业公司自身的问题所致,暂不细述。这里主要讨论私有住房租赁中的纠纷,主要有四种情况。
1.租期及押金纠纷
私有房屋的租赁活动往往是投资活动,受租赁市场的周期性影响较大。由于租赁市场的供方竞争,导致租金和其他租赁条件的变化,承租人一旦发现廉价的租金或其他租赁条件更加宽松的住房,未等原来承租房屋的合同约定租期结束,就毁约终止合同:反过来,出租人也因为市场的变化,毁约终止合同,这都导致纠纷发生。同时,由于租期的纠纷或者原合同未约定租期,随之导致对押金的争议和纠纷。
2.房屋水、电、煤费用纠纷
这类的纠纷同前一类纠纷的原因是类似的。即由于租赁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介绍订立的,但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作为租赁管理人参与管理和监督,有些承租人乘出租人不在现场,往往不预先告知而突然解约,并拖欠水、电、煤气及其他有关费用,一走了之。这给出租人带来损失,从而引起纠纷。
3.房屋设备的使用及赔偿纠纷
房屋租赁中,租赁双方对房屋的装修、设备、赔偿要求都比较明确。如有的承租人要求装修与设备都比较好,而出租人也会明确要求使用人应当注意保护装修和设备,但使用结果未能达到双方预先约定的结果,可能引起纠纷。或者是使用人认为房屋的装修及设备未达到出租人承诺的水准,或者业主认为使用人损坏了装修及设备,等等,这些都会引起纠纷。目前,我国对房屋租赁中的房屋使用的结果没有明确的监督条件。有些城市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虽然愿意接受租赁业务委托,但不愿意承担租赁合同订立后的委托管理。因此,这类租承双方虽有租赁合同关系,但无租赁管理的纠纷不少。
4.租赁备案纠纷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有些城市要求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有些城市没有这样的要求。租承双方可能为了备案要求各执——词,结果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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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包含哪些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医疗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3、诉讼解决,指通过法院的审理来解决医疗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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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房屋租赁纠纷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租赁纠纷,既包括公有房屋租赁的纠纷,也包括是私有房屋租赁的纠纷。公有房屋的租赁纠纷由来已久,而且早就存在。问题的症结往往是,尚在转制或尚未转制的国有物业公司自身的问题所致,暂不细述。这里主要讨论私有住房租赁中的纠纷,主要有四种情况。
1.租期及押金纠纷
私有房屋的租赁活动往往是投资活动,受租赁市场的周期性影响较大。由于租赁市场的供方竞争,导致租金和其他租赁条件的变化,承租人一旦发现廉价的租金或其他租赁条件更加宽松的住房,未等原来承租房屋的合同约定租期结束,就毁约终止合同:反过来,出租人也因为市场的变化,毁约终止合同,这都导致纠纷发生。同时,由于租期的纠纷或者原合同未约定租期,随之导致对押金的争议和纠纷。
2.房屋水、电、煤费用纠纷
这类的纠纷同前一类纠纷的原因是类似的。即由于租赁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介绍订立的,但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作为租赁管理人参与管理和监督,有些承租人乘出租人不在现场,往往不预先告知而突然解约,并拖欠水、电、煤气及其他有关费用,一走了之。这给出租人带来损失,从而引起纠纷。
3.房屋设备的使用及赔偿纠纷
房屋租赁中,租赁双方对房屋的装修、设备、赔偿要求都比较明确。如有的承租人要求装修与设备都比较好,而出租人也会明确要求使用人应当注意保护装修和设备,但使用结果未能达到双方预先约定的结果,可能引起纠纷。或者是使用人认为房屋的装修及设备未达到出租人承诺的水准,或者业主认为使用人损坏了装修及设备,等等,这些都会引起纠纷。目前,我国对房屋租赁中的房屋使用的结果没有明确的监督条件。有些城市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虽然愿意接受租赁业务委托,但不愿意承担租赁合同订立后的委托管理。因此,这类租承双方虽有租赁合同关系,但无租赁管理的纠纷不少。
4.租赁备案纠纷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有些城市要求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有些城市没有这样的要求。租承双方可能为了备案要求各执——词,结果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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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案由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物业纠纷案由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纠纷案由有哪些
物业纠纷的矛盾焦点就是物业费问题。
物业服务纠纷中物业费问题最常见,然而,在物业费拖欠背后隐藏着许多其他问题,业主拖欠物业费作为外在的现象有其根源:房地产商遗留下来的房屋质量问题没有得以妥善解决,而房地产商又与物业企业有着说不清的联系,致使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产生矛盾;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不到位,物业收费内容不合理,业主以不交物业费进行对抗;一些业主只想吃“免费餐”,恶意拖欠物业费等。
物业服务纠纷中物业费问题最为常见,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不满以拒交服务费的方式表达,是否合法不论,却最为直接也最有力。但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生存的根本,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需要相应的经费,对业主的拖欠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往往以变相降低服务作为“回报”,导致双方矛盾愈加激烈。城市小区居住人口密集,纠纷一旦产生,涉及的人数少则几人,多则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容易形成群体性纠纷。物业服务纠纷往往起因小而特殊,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社区矛盾,甚至引发社会矛盾。物业服务纠纷的预防和恰当处理小到影响小区的和谐安定,大到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因此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具有现实意义。当前,我国物业服务市场还很不成熟,物业合同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所确立的一些交易规则难以适用到物业服务合同审理中。在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时,有必要研究物业服务的特殊性,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加以探讨和界定,确保物业服务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遗留的房屋质量问题
这类问题主要表现在:房屋工程质量在使用过程中不能令业主满意,诸如房屋存在地面裂纹、烟道不畅、楼顶或卫生间渗水等,而开发商又怠于履行维修义务,对其应负的维修责任采取一等、二拖、三推的态度,保修期一过就“甩包袱”。这样,业主在不能有效处理与开发企业之间纠纷时,将怨气撒到物业公司身上,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维权。
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
这类案件大约能占到70-80%左右。法官们在审理中发现,大多数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理由是物业公司没有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服务质量不到位。许多业主在法庭上会向提交小区管理现状的照片,比如没有绿化、公共设施残破,维修不及时,保安失职导致业主财产受损,等等。
物业与业主沟通存障碍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现实中,有的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是小区管理者,业主是被管理的对象;而业主则认为自己是主人,物业公司是自己花钱雇来的。业主与物业公司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各有理解,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认识就大相径庭,这种观念上的巨大差异导致双方在沟通中存在障碍。
供暖温度不达标
供暖质量是个敏感问题,收采暖费可以说是令每个物业公司棘手的问题。采暖费对一些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可最让他们闹心的还是供暖温度达不到市政府规定的最低16℃,进而引发了大量业主以拒交采暖费为手段的维权方式。
物业漠视邻里纠纷
这种现象大约占案件的5%左右。比如,某小区8号楼
一、二楼业主因前一栋楼顶楼业主违章搭建,导致影响其采光。他们认为物业公司应当制止却漠视不管,由此拒交物业费。还有的是因为楼上业主的暖气或管道漏水导致其装修、家具受损,他们认为物业公司应该负责维修,或楼上业主不维修就将责任转嫁给物业公司,拒交物业费。
离婚的财产纠纷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的财产纠纷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
二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三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
四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注意事项:
离婚登记是指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解除现存婚姻关系所采取的一种行政程序。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实践中,离婚后出现财产纠纷的情形多为一方在离婚时隐瞒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其他收益,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了这些财产,从而主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的纠纷。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还应注意,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
此外,当事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当事人事后不履行的,该协议本身并无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还应向人民提讼,由人民对其效力作出认定,方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离婚的财产纠纷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
二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三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
四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注意事项:
离婚登记是指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解除现存婚姻关系所采取的一种行政程序。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实践中,离婚后出现财产纠纷的情形多为一方在离婚时隐瞒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其他收益,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了这些财产,从而主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的纠纷。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还应注意,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
此外,当事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当事人事后不履行的,该协议本身并无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还应向人民提讼,由人民对其效力作出认定,方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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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确认纠纷解释包含哪些?
所有权的确认纠纷解释包含了物权的成立内容以及物权的具体归属产生的纠纷。那么这个在诉讼之中他是属于确认之诉的,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所有权的确认,如果发生了纠纷,那么可以就这个纠纷向法院提起上诉,来通过法院的具体程序来确认这个物权具体的所有权归属者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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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二手房买卖纠纷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二手房买卖纠纷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常见的二手房买卖纠纷有以下几种:
(一)买卖双方缺乏诚信,隐瞒真实信息导致纠纷。
当事人为了促成交易,往往隐瞒真实信息,如房屋质量问题、居住环境问题,在签订合同后另一方发现从而提讼。对此,购房者可以在购房前向物业、邻居、开发商了解情况,最好到现场看房,并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何承担作出约定。
(二)房价变化快。房屋价格上涨了,一方反悔,以种种借口不办理过户手续。
房价上涨时,许多纠纷系卖房人在销售房屋后,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现房屋价格又上涨了,于是导致反悔,以种种借口不办理过户手续,另一方至。房价下跌时购房人以种种理由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对此,购房方不但要与卖房方签订合同,还要提前考虑房价上涨、下跌等因素约定好违约赔偿责任,并在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及时办理,避免对方反悔。
(三)中介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纠纷。
由于买卖双方常常通过中介机构建立联系,进行交易,而中介机构本身的机制和人员素质不
一,常常在签订合同或办理手续时出现问题,甚至合同约定内容与三方谈判时表达的意思不一致,导致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内容产生争议,从而提讼。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应当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交易前应当充分了解各种事项,并对双方谈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约定好。
(四)二手房交易手续复杂,导致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产生不信任,交易难以进行。
所以买卖双方都要在交易时充分了解房屋买卖需要的各种手续,最好选择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意见,再慎重签订合同。
(五)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不合理,导致难以发现房屋共有人情况,引起共有人提讼。
现行的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仅登记一名所有权人,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的另一方很难发现还有共有人,交易之后常有妻子或其他共有人提讼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出现。对此,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让对方提供确保有权处分的证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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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纠纷案由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反担保纠纷案由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反担保纠纷案由有哪些
一、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二、作用
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其目的是为确保担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担保中心通过对抵押物的权利主张,保证担保中心资金的安全,从而保证更广大贷款购房人的担保需求。如果没有反担保,担保中心就无法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担保中心认可的反担保抵押物的范围:反担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产。反担保时,担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请贷款所需购买的房屋。
三、法律规定
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
.反担保有效成立的条件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因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
1、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
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
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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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解决的方式包含哪些
1、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5、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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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工程款纠纷包含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对于工程款纠纷包含哪些类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款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
2、关于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
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取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方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答复;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认可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表现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结算纠纷。
5、质保金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出现维修事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取得证据,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维修事实以承包方未尽保修义务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发了纠纷。
6、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合同无效纠纷。
7、包含工期延误的工程款纠纷
这类纠纷较为复杂。纠纷主要表现为发包方未能提供合格的施工进场条件、中途擅改设计、未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恶劣天气等原因承包方要求顺延工期未经有效确认,工程竣工后在结算方面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往往使案件变得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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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纠纷证据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物业费纠纷证据有哪些
根据实际情况影响而不同:
一、证据材料(业主因停水忘关水龙头致使电梯等公共设施损坏问题)
1、停水通知发放照片(含微信、宣传栏、朋友圈),停水通知最好包括来水时间及温馨提示业主做好关水龙头措施;
2、来水告知照片(微信等);
3、秩序巡逻签到表;
4、第一时间现场(损坏物品、水溢出照片、应急措施照片);
5、电话通知赶往现场记录(若不在家业主);
6、事故确认书(最好就事故后续鉴定协商事宜做出规定);
7、业主到场拆卸受损物品;
8、受损物品编号、发票、鉴定报告、清单(需正式盖章);
9、多次协商的通话记录及现场(建议用水印相机拍摄)。
二、证据材料
(楼上楼下渗漏水及其他邻里纠纷类问题)
1、同双方或者多方的电话、微信、短信记录,建议设计一份专业的协调记录表;
2、问题现场查看及沟通照片,建议每次去都用水印相机拍摄存档;
3、涉及违章问题,留存好违章整改通知书,报行政执法记录(含通话记录、现场处理照片);
4、有盖章的维修整改配合函底单,及贴门上后拍照存档(一般业主不会签收);
5、求助居委或其他部门处理,留存通话记录及邀请函签收底单;
6、居委或其他部门现场协商照片。
三、证据材料
(物业费欠缴问题)
1、每账期催缴记录:电话、微信、短信,尤其是对物业有较大意见或是有质量问题业主需重点留存好催费记录;
2、交款通知单派发照片,可从打印到派送阶段各拍摄几张留以备用;
3、扣费通知存档及派发至宣传栏后拍照留存;
4、催缴通知书发送记录,包括快递回单和张贴至门上;
5、律师函发送记录。
虽然没有将其他大大小小的问题一一举例,但问题的本质其实都是有异曲同工之妙的,最后,将物业证据管理中常见的证据材料总结为以下几个关键点:
关键点
1:事前提醒纸质证据化
停水、扣费、停电、台风、禁止骑行、文明养宠、雨天防滑、施工提醒、高空抛物等等,凡事必先事前提醒告知。
关键点
2:事中处理沟通可视化
电话、微信、短信、当面沟通、函件,做到纠纷类问题,凡是沟通必留记录、照片,凡是函件,清单必须盖公章,该多方到场时绝不缺一方;
关键点
3:事后回顾总结完整化
一旦纠纷上升至,哪一方掌握的有力证据多哪一方就会取胜,我们在做好我方证据的搜集时,也要换位分析业主可能会搜集哪些材料,从什么角度反驳我方证据,尽早思考,避免突然束手无策。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含什么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含什么纠纷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哪些纠纷
1、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
(1)税改前,农民种田要交统筹款、提留款,农民的收效甚微,一些农民外出打工有了稳定的收入后,将原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税费等也就由新的承包人承担。可税改后,不仅国家免除农民税费,而且种地农民还可拿到良种补贴和粮食直接补贴,种地带来的利润让原承包户纷纷要求退还土地,受让人由于在土地上的投入和自己的经营计划不能实现等原因,不愿退还,或转包后看到转承包人的收益丰厚,以转包金过低或转包期限过长要求悔约,而原来的承包合同没有到期,从而引发纠纷;
(2)进入小城镇打工或落户的农民,见种地无益,有的将承包地撂荒,村委将其收回后重新发包,收益用于交纳统筹和提留款。
2、历史与现状的冲突引起的纠纷。
(1)过去因兴办学校、养殖场、村办企业等而使用村集体土地,这些学校或经济组织不复存在后,土地由有关部门经营,村集体要求收回原被占用的土地,而这些土地因所有权与使用权不一产生纠纷;
(2)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不明确。因为历史原因,一轮土地发包时,有的土地没有登记,有的登记与耕种的数量不
一,未经登记的荒地或拾边地,逐渐被有的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引发纠纷。
3、基层组织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
(1)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而私自发包给家族成员或有其他关系的农户,有的发包价格明显偏低。这样当土地收益提高,本有情绪的农民就容易因此引发纠纷;
(2)利用村委会换届或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村委会负责人变更,以原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3)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组)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4)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
(5)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6)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款问题的纠纷等。
(7)土地承包合同未发放为纠纷埋下了隐患。不少村委不与村民签订承包合同或签订合同却不给申领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合同、领取经营权证,却不发给农民,导致发生争议时农民根本不能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4、基层政府利用职权强行干预引发的纠纷。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只有村集体才有权利处置其所有的土地,而出于部门和地方利益的考虑,行政干预和越俎代庖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违法承包引发纠纷。这种情况往往在一时发包成功的背后隐藏着许多矛盾,一旦时机成熟就会引发纠纷,且这种情况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大,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村集体不经农户同意,将农户承包的土地擅自发包;
(2)基层政府不经村集体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强行发包属于村集体的土地。
5、经济利益驱动。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1)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
(2)强行终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因为近几年土地收益明显增加产生较大利润,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哄抢承包出去的土地种植,使土地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尤以本村以外人员为承包主体的居多。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含哪些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含哪些纠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哪些纠纷
1、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
(1)税改前,农民种田要交统筹款、提留款,农民的收效甚微,一些农民外出打工有了稳定的收入后,将原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税费等也就由新的承包人承担。可税改后,不仅国家免除农民税费,而且种地农民还可拿到良种补贴和粮食直接补贴,种地带来的利润让原承包户纷纷要求退还土地,受让人由于在土地上的投入和自己的经营计划不能实现等原因,不愿退还,或转包后看到转承包人的收益丰厚,以转包金过低或转包期限过长要求悔约,而原来的承包合同没有到期,从而引发纠纷;
(2)进入小城镇打工或落户的农民,见种地无益,有的将承包地撂荒,村委将其收回后重新发包,收益用于交纳统筹和提留款。
2、历史与现状的冲突引起的纠纷。
(1)过去因兴办学校、养殖场、村办企业等而使用村集体土地,这些学校或经济组织不复存在后,土地由有关部门经营,村集体要求收回原被占用的土地,而这些土地因所有权与使用权不一产生纠纷;
(2)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不明确。因为历史原因,一轮土地发包时,有的土地没有登记,有的登记与耕种的数量不
一,未经登记的荒地或拾边地,逐渐被有的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引发纠纷。
3、基层组织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
(1)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而私自发包给家族成员或有其他关系的农户,有的发包价格明显偏低。这样当土地收益提高,本有情绪的农民就容易因此引发纠纷;
(2)利用村委会换届或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村委会负责人变更,以原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3)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组)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4)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
(5)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6)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款问题的纠纷等。
(7)土地承包合同未发放为纠纷埋下了隐患。不少村委不与村民签订承包合同或签订合同却不给申领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合同、领取经营权证,却不发给农民,导致发生争议时农民根本不能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4、基层政府利用职权强行干预引发的纠纷。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只有村集体才有权利处置其所有的土地,而出于部门和地方利益的考虑,行政干预和越俎代庖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违法承包引发纠纷。这种情况往往在一时发包成功的背后隐藏着许多矛盾,一旦时机成熟就会引发纠纷,且这种情况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大,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村集体不经农户同意,将农户承包的土地擅自发包;
(2)基层政府不经村集体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强行发包属于村集体的土地。
5、经济利益驱动。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1)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
(2)强行终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因为近几年土地收益明显增加产生较大利润,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哄抢承包出去的土地种植,使土地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尤以本村以外人员为承包主体的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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