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的放弃继承受法律保护吗?
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因此,有证据证明继承人口头上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其放弃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我们知道继承权是一种可以放弃的权利。权利的放弃可以是书面的或口头的。本人放弃继承权的口头声明具有法律效力。文章47 51“意见的实现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意见”)有一个明确的解释放弃继承,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书面表达它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口头方式,经放弃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的,视为有效。
《关于办理遗产公证的说明(草案)》第八条的解释(以下简称“指令”)解释了继承人放弃遗产后悔莫及的问题:“如果公证员没有另外出具公证,其他继承人书面同意撤销放弃声明的公证处可以承认其悔过;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或者出具公证书的,建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有关民事纠纷作出裁决。第五十条也有类似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应当承认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放弃继承。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继承人。经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的,以放弃继承的口头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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