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51 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 84 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原告,无论原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原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对缺席审判的离婚案件,法院判决是否判离婚是要看证据的,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尽早去法院起诉,法院会判离婚。(2)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建议撤诉,把这次起诉作为二次起诉时感情不和的证据,过半年再起诉,法院判离婚的可能性非常高。(3)第二次起诉仍不成功且仍不见人的情况下。等到满两年时,可以要求当地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出一份对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证明,这样法院多会判决离婚。
2、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
《民法通则》第 20 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 2 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公告期为 3 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依照《婚姻法》第 32 条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23 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 4 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2 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 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 3 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