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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二、减刑的程序包括:
1、日常考核。根据拘留所服刑罪犯的表现进行计分考核。
2、监室推荐。各监室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根据其日常得分公开评比推荐,报管教民警同意;
3、集体研究。看守所对监室推荐名单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拟减刑人员;
4、公示。将拟减刑名单公示。罪犯若有异议,可以向所领导、驻所检察人员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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