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确定面积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9-05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5年
专家导读 建设工程确定面积纠纷就是当事人和承包方在合同上签订的面积(即预估面积)和实际面积不一致,由此产生了纠纷。这种纠纷属于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确定面积纠纷?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确定面积纠纷

  建设工程确定面积纠纷就是当事人承包方在合同上签订的面积(即预估面积)和实际面积不一致,由此产生了纠纷。这种纠纷属于合同纠纷

  二、如何处理合同纠纷

  1.和解。和解是由争议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各方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而不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纠纷常见的解决方式。但由于和解协议缺乏的法律约束力,有些人可能会出尔反尔,使和解结果成为一纸空文,延误了纠纷的有效解决。

  2.调解。调解是由争议各方选择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争议进行调解处理。调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此方法解决纠纷的可能性较和解大一些,但由于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一样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也使得纠纷的解决难尽人意。

  3.仲裁。仲裁指争议各方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则居间进行居中调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可根据生效的仲裁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的最后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争议双方的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8k字,预估阅读时间6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8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建设工程确定面积纠纷?
一键咨询
  • 151****33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0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7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57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4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66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63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7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12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8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0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6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08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08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31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施工合同纠纷·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扬州188****435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52****411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80****3878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建设工程确定面积纠纷
出现建设工程确定面积纠纷,首先明确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只有有效的合同才能受法律保护。由于建设工程确定面积产生了纠纷。这种纠纷属于合同纠纷。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20年商品房建设面积如何确定
在进行商品房面积测算时,我们将遵循以下公式:商品房总面积等于套内实际可用面积、包括墙体所占空间以及阳台区域的总面积之和。在此基础上,商品房的建筑面积还包括了公共设施占用面积及需进行均分的共有建筑面积两大部分。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属于独立拥有产权的部分,而共有建筑面积则需要所有业主共同享有所有权。
33浏览 2024-06-13
建设工程确定面积纠纷
10w+浏览2024-10-20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时效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时效如何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如何确定<br/>案例<br/>一:<br/>2008年1月5日,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预应力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款项支付:预应力筋铺放完成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合同额的50%。预应力施工全部完成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至合同额的80%。结构验收后60日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承包方依约进场施工,在约定的工期内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发包方未完全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只在2008年1月2日支付过5000元劳务费,至5月7日,双方也没有对合同项下的劳务费进行结算。请问,承包方欲发包方讨要劳务费,本案有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计算?<br/>【律师答问】<br/>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按合同约定劳务费分三期支付:“预应力筋铺放完成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合同额的50%;预应力施工全部完成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方至合同额的80%;结构验收后60日付清余款”。该合同款项支付期限清楚明确。<br/>《民法通则》<br/>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按照上述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从承包方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br/>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本案约定的支付期限为三期,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所以本案诉讼时效期应从 “结构验收后60日”后起算。<br/>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发包方违约时起算,发包方违约之时应是“结构验收后60日”后的<br/>第二天,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以此推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br/>案例<br/>二:<br/>甲方(某房地产公司)与乙方(某工程建筑公司)于1997年9月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手续”。工程已在1999年1月15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给甲方投入使用,但双方并未进行工程决算,直至2009年9月乙方找甲方交涉讨要工程款,但甲方回复说已过诉讼时效,不同意支付。乙方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取回未结算的工程尾款。<br/>【律师评点】<br/>在实务中,这样的问题并不少,对此类问题一般有如下两种观点:<br/>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工程款未过诉讼时效。乙方完全有权向提讼,要求甲方进行结算,支付尾款。理由是该工程款未经结算,即没有明确的金额,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最终确认,因此诉讼时效还没有开始起算。依据是最高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的复函》。<br/>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已丧失了胜诉权,进行诉讼风险很大,或者说已没有意义。理由是双方已明确约定了结算的时间,并且乙方在明知的情况下10年后才提出主张,是对自己权利放弃的表现。<br/>本人支持第二种观点,但不同意第二种观点陈述的理由。<br/>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br/>(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br/>(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br/>(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br/>按此规定,本案虽未结算,但可以确定应付款之日为工程交付之日。工程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均列为发包方应付款时间,并没有要求必须达到工程款结算金额明确。没有按照约定结算双方都有过错,全由一方承担有失公平。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乙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br/>案例<br/>三:<br/>我公司把一项工程交由某施工企业施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发生工期严重拖延,现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讼索要工程款。请问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从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起计算还是从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br/>【律师答问】<br/>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br/>行使请求权的前提是权利已经确定。工程款未结算,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未确定,行使请求权的条件还不具备,诉讼时效还没有起算。工程结算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明确,债权人对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可以做出明确的判断,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是工程结算之日后。<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br/>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br/>(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br/>(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br/>(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br/>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工程没有竣工结算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分三种情况有上述三个起算点。<br/>案例<br/>四:<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请问,诉讼时效如何计算?<br/>【律师答问】<br/>应当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相对人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可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此时起计算时效,方便且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规定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85浏览
建设工程确定面积纠纷律师费怎么收
10w+浏览2023-09-0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如何确定<br/>案例<br/>一:<br/>2008年1月5日,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预应力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款项支付:预应力筋铺放完成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合同额的50%。预应力施工全部完成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至合同额的80%。结构验收后60日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承包方依约进场施工,在约定的工期内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发包方未完全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只在2008年1月2日支付过5000元劳务费,至5月7日,双方也没有对合同项下的劳务费进行结算。请问,承包方欲发包方讨要劳务费,本案有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计算?<br/>【律师答问】<br/>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按合同约定劳务费分三期支付:“预应力筋铺放完成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合同额的50%;预应力施工全部完成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方至合同额的80%;结构验收后60日付清余款”。该合同款项支付期限清楚明确。<br/>《民法通则》<br/>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按照上述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从承包方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br/>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本案约定的支付期限为三期,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所以本案诉讼时效期应从 “结构验收后60日”后起算。<br/>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发包方违约时起算,发包方违约之时应是“结构验收后60日”后的<br/>第二天,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以此推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br/>案例<br/>二:<br/>甲方(某房地产公司)与乙方(某工程建筑公司)于1997年9月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手续”。工程已在1999年1月15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给甲方投入使用,但双方并未进行工程决算,直至2009年9月乙方找甲方交涉讨要工程款,但甲方回复说已过诉讼时效,不同意支付。乙方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取回未结算的工程尾款。<br/>【律师评点】<br/>在实务中,这样的问题并不少,对此类问题一般有如下两种观点:<br/>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工程款未过诉讼时效。乙方完全有权向提讼,要求甲方进行结算,支付尾款。理由是该工程款未经结算,即没有明确的金额,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最终确认,因此诉讼时效还没有开始起算。依据是最高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的复函》。<br/>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已丧失了胜诉权,进行诉讼风险很大,或者说已没有意义。理由是双方已明确约定了结算的时间,并且乙方在明知的情况下10年后才提出主张,是对自己权利放弃的表现。<br/>本人支持第二种观点,但不同意第二种观点陈述的理由。<br/>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br/>(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br/>(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br/>(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br/>按此规定,本案虽未结算,但可以确定应付款之日为工程交付之日。工程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均列为发包方应付款时间,并没有要求必须达到工程款结算金额明确。没有按照约定结算双方都有过错,全由一方承担有失公平。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乙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br/>案例<br/>三:<br/>我公司把一项工程交由某施工企业施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发生工期严重拖延,现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讼索要工程款。请问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从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起计算还是从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br/>【律师答问】<br/>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br/>行使请求权的前提是权利已经确定。工程款未结算,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未确定,行使请求权的条件还不具备,诉讼时效还没有起算。工程结算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明确,债权人对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可以做出明确的判断,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是工程结算之日后。<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br/>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br/>(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br/>(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br/>(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br/>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工程没有竣工结算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分三种情况有上述三个起算点。<br/>案例<br/>四:<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请问,诉讼时效如何计算?<br/>【律师答问】<br/>应当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相对人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可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此时起计算时效,方便且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规定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32浏览
建设工程确定面积纠纷诉讼期限几年
10w+浏览2024-03-0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如何确定<br/>案例<br/>一:<br/>2008年1月5日,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预应力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款项支付:预应力筋铺放完成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合同额的50%。预应力施工全部完成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至合同额的80%。结构验收后60日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承包方依约进场施工,在约定的工期内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发包方未完全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只在2008年1月2日支付过5000元劳务费,至5月7日,双方也没有对合同项下的劳务费进行结算。请问,承包方欲发包方讨要劳务费,本案有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计算?<br/>【律师答问】<br/>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按合同约定劳务费分三期支付:“预应力筋铺放完成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合同额的50%;预应力施工全部完成后,发包方支付承包方方至合同额的80%;结构验收后60日付清余款”。该合同款项支付期限清楚明确。<br/>《民法通则》<br/>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按照上述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从承包方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br/>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本案约定的支付期限为三期,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所以本案诉讼时效期应从 “结构验收后60日”后起算。<br/>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发包方违约时起算,发包方违约之时应是“结构验收后60日”后的<br/>第二天,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以此推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br/>案例<br/>二:<br/>甲方(某房地产公司)与乙方(某工程建筑公司)于1997年9月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手续”。工程已在1999年1月15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给甲方投入使用,但双方并未进行工程决算,直至2009年9月乙方找甲方交涉讨要工程款,但甲方回复说已过诉讼时效,不同意支付。乙方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取回未结算的工程尾款。<br/>【律师评点】<br/>在实务中,这样的问题并不少,对此类问题一般有如下两种观点:<br/>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工程款未过诉讼时效。乙方完全有权向提讼,要求甲方进行结算,支付尾款。理由是该工程款未经结算,即没有明确的金额,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最终确认,因此诉讼时效还没有开始起算。依据是最高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的复函》。<br/>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已丧失了胜诉权,进行诉讼风险很大,或者说已没有意义。理由是双方已明确约定了结算的时间,并且乙方在明知的情况下10年后才提出主张,是对自己权利放弃的表现。<br/>本人支持第二种观点,但不同意第二种观点陈述的理由。<br/>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br/>(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br/>(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br/>(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br/>按此规定,本案虽未结算,但可以确定应付款之日为工程交付之日。工程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均列为发包方应付款时间,并没有要求必须达到工程款结算金额明确。没有按照约定结算双方都有过错,全由一方承担有失公平。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乙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br/>案例<br/>三:<br/>我公司把一项工程交由某施工企业施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发生工期严重拖延,现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讼索要工程款。请问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从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起计算还是从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br/>【律师答问】<br/>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br/>行使请求权的前提是权利已经确定。工程款未结算,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未确定,行使请求权的条件还不具备,诉讼时效还没有起算。工程结算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明确,债权人对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可以做出明确的判断,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是工程结算之日后。<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br/>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br/>(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br/>(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br/>(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br/>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工程没有竣工结算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分三种情况有上述三个起算点。<br/>案例<br/>四:<br/>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请问,诉讼时效如何计算?<br/>【律师答问】<br/>应当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相对人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可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此时起计算时效,方便且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规定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17浏览
建设工程确定面积纠纷委托律师多少钱
10w+浏览2023-09-09
建设工程确定面积纠纷找律师收费多少
10w+浏览2024-03-04
律图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施工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确定面积纠纷?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沭阳152****8308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宿迁188****9875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88****9235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