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再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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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案件当事人。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3、申请再审应当具备法定的事由。4、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刑事自诉再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第一,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案件当事人。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上诉人、被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亦有权代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对于没有生效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诉,但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申请再审应当具备法定的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四,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可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原审法院及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有义务接受。

第五,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在裁判发生效力后两年内提起。

第六,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原审法院的名称、案由及案件编号,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申请再审的具体诉讼请求以及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同时,当事人提交申请书,必须附上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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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br/>第五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br/>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br/>第六条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br/>(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br/>(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br/>(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br/>(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br/>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br/>第七条 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br/>第八条 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br/>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br/>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br/>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br/>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br/>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br/>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br/>(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br/>(二)审阅原审卷宗;<br/>(三)询问当事人;<br/>(四)组织当事人听证。<br/>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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