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理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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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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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理程序是首先是应当按照就近的原则,将相关的申诉书和自身的一些材料提交给仲裁委员会。收到相关的申诉书之日起,7天之内就会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完毕之后就需要进行审理。
最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理程序是什么?

一、最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理程序是什么?

1、申诉人按照就近和属地管理原则将申诉书及相关材料提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办公室或各镇(区)仲裁办事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如申诉人填写不符合要求或申诉材料不全,经指导退回除外)。符合受理条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被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及申诉书副本,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送达申诉人。

3、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4、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6、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起诉

7、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交纳,逾期不交者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案件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预交。

二、申诉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

1、由职工提起申诉的:

(1)、申诉书二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相应的证据二份;

2、由企业提起申诉的:

(1)、申诉书二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5)、相应的证据二份。

我们国家关于劳动方面的一些人事争议也是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的。劳动仲裁提起是需要当事人提交相关的材料,跟法院诉讼一样,由仲裁委员会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受理之后就是对于案件来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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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申请人自愿放弃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应当准许。但是,仲裁辩论终结后申请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不同意的除外。<br/>第三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审理:<br/>(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br/>(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br/>(三)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br/>(四)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解释权的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br/>(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br/>(六)其他需要中止审理的情形。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审理。<br/>第三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期间,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或者仲裁庭逾期未作出裁决,当事人已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结审理。<br/>第三十三条 被申请人可能有逃匿、转移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申请提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r/>第三十四条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在移送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br/>(一)移送执行函;<br/>(二)先予执行裁决书;<br/>(三)裁决书送达证明。在案件裁决时,仲裁庭对已经作出先予执行裁决的部分一并处理,并注明已先予执行的内容。<br/>第三十五条 仲裁文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对用人单位采取公告送达的,可以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网站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br/>第三十六条 下列情形的期间不计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期限:<br/>(一)委托其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调查取证的;<br/>(二)当事人要求庭外和解的;<br/>(三)进行公告送达的;<br/>(四)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意见的;<br/>(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情形。<br/>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等争议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庭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br/>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站,并指派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工作站定期为劳动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br/>第四章 特别规定<br/>第三十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br/>(一)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br/>(二)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审查确认的;<br/>(三)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灵活确定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方式、文书制作、送达等事项。简易程序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限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br/>第四十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人事争议为集体争议。集体争议案件的劳动者一方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劳动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主张,进行和解,应当征得被代表的劳动者同意。<br/>第四十一条 对集体争议案件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立案、及时审结;对用人单位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集体争议案件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br/>第四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发现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在仲裁活动中存在串通、伪造证据或者虚构劳动人事关系等行为,致使仲裁庭作出错误裁决、调解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br/>第五章 法律责任<br/>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br/>第四十四条 仲裁参与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br/>(一)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仲裁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br/>(二)扰乱或者教唆、煽动当事人扰乱仲裁秩序的;<br/>(三)对仲裁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进行打击报复的。<br/>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参与虚假仲裁,或者教唆、帮助他人进行虚假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记入诚信档案,并可以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br/>第四十六条 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的调解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或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并可以移交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br/>(一)不按规定受理劳动人事争议申请,或者不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情节严重的;<br/>(二)隐瞒、伪造证据的;<br/>(三)与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br/>(四)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br/>(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br/>第六章 附则<br/>第四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等发生的争议,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等发生的争议,依照本条例执行。<br/>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br/>以上是浙江省劳动仲裁委条例,希望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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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程序最新
10w+浏览202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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