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贷款结清是否终止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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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就会终止。所以质押贷款的债务结清的,质押合同就会终止。《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合同消灭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
质押贷款结清是否终止合同?

一、质押贷款结清是否终止合同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就会终止。所以质押贷款的债务结清的,质押合同就会终止。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合同消灭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二、专利权质押怎么登记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文件有哪些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专利权质押合同;

3、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登记薄副本;

4、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5、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书;

6、经过资产评估的,申请人还应该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时间有什么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经补正符合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国知局在发出受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变更)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三、最新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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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股权质押什么情况下禁止出质
[律师回复] 对于股权质押什么情况下禁止出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什么情况下禁止出质
一、有关股权出质的法律规定
《担保法》
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出质的申请程序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上述第
(1)至第
(4)项材料,概括地讲,就是申请书、质权证明、质权合同和主体证明,属于股权出质法律关系的核心证明材料,也是申请出质登记的必备材料。第
(5)项是国家工商总局设立的弹性条款,目的是为了将来在不修改《办法》的情况下,适应股权出质登记需要,对特定材料的提交提出要求。
此外,如果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出质登记的,以及出质人和质权人是单位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分别指定或委托,也可以共同指定或委托。可以指定或委托一人,也可以指定或委托多人。
三、股权出质的注意事项
对出质人来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将有关情况全面、真实地告知质权人。质权人则应当对有关情况做认真的审查,特别是下列情况,对质权的影响较大,应逐一进行审查:
(1)股权所对应的出资是否已实缴到位。如果未实缴到位,即使通过行使质权,取得股权,由于还要承担缴付出资的义务,质权也无实际意义。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是否已经将该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3)出质股权是否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是否未被人民依法冻结。如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股权,或者已经被人民依法冻结的股权。即使设立质权,也不会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是否有禁止性规定。如果有,将对质权的行使构成障碍,产生纠纷。
(5)出质人为公司,且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否履行了《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事前未履行上述规定程序,可能在事后产生纠纷,影响质权效力。
(6)是否质权人为股份公司,出质人为该公司股东,如果是,则出质股权不可以是该公司股份。依据是,《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7)出质股权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该股份公司股权是否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如果已经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则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
股权质押哪些情况下禁止出质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什么情况下禁止出质
一、有关股权出质的法律规定
《担保法》
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出质的申请程序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上述第
(1)至第
(4)项材料,概括地讲,就是申请书、质权证明、质权合同和主体证明,属于股权出质法律关系的核心证明材料,也是申请出质登记的必备材料。第
(5)项是国家工商总局设立的弹性条款,目的是为了将来在不修改《办法》的情况下,适应股权出质登记需要,对特定材料的提交提出要求。
此外,如果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出质登记的,以及出质人和质权人是单位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分别指定或委托,也可以共同指定或委托。可以指定或委托一人,也可以指定或委托多人。
三、股权出质的注意事项
对出质人来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将有关情况全面、真实地告知质权人。质权人则应当对有关情况做认真的审查,特别是下列情况,对质权的影响较大,应逐一进行审查:
(1)股权所对应的出资是否已实缴到位。如果未实缴到位,即使通过行使质权,取得股权,由于还要承担缴付出资的义务,质权也无实际意义。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是否已经将该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3)出质股权是否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是否未被人民依法冻结。如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股权,或者已经被人民依法冻结的股权。即使设立质权,也不会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是否有禁止性规定。如果有,将对质权的行使构成障碍,产生纠纷。
(5)出质人为公司,且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否履行了《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事前未履行上述规定程序,可能在事后产生纠纷,影响质权效力。
(6)是否质权人为股份公司,出质人为该公司股东,如果是,则出质股权不可以是该公司股份。依据是,《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7)出质股权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该股份公司股权是否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如果已经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则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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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终止的法律性质
协议终止,即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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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的终止和清算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伙合同的终止和清算有什么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合同的终止和清算有哪些规定
合伙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是合伙的解散,即合伙企业解散导致合同终止。
根据《合伙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合同定有存续期间的,则于该期间届满时,合伙即归解散。但若合伙合同所定的期限届满后,合伙人仍继续其事务的,视为以不定期限继续合伙合同。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合同中约定有合伙解散事由的,当该约定事由出现时,合伙也就解散。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系基于全体合伙人的意思而成立,当然也得基于全体合伙人的意思而解散。不论合伙合同是否定有存续期间,均可因合伙人的全体同意而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所谓合伙合同所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包括自始不能完成及中途不能完成。合伙皆有其存续目的,若其目的已达到或确定不能达到,合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理应解散。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的清算
(1)合伙清算的概念和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合同终止后,须进行清算。合伙的清算是合伙解散,了结合伙法律关系,以消灭合伙的程序。
根据《合伙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2)合伙清算的内容
清算人执行的清算事务包括了结进行的业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及分配剩余财产等。根据《合伙法》第六十条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偿顺序和其他有关事项
①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约定或者规定的比例(见前述)进行分配。
②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前述规定的连带责任办法办理。
③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④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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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质押贷款质押对象有哪些
可作为质押物质押的,主要有以下几类:1、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物主要包括: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出质人享有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2、金钱质押。就是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3、权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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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合伙合同的终止和清算包含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合同的终止和清算有哪些规定
合伙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是合伙的解散,即合伙企业解散导致合同终止。
根据《合伙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合同定有存续期间的,则于该期间届满时,合伙即归解散。但若合伙合同所定的期限届满后,合伙人仍继续其事务的,视为以不定期限继续合伙合同。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合同中约定有合伙解散事由的,当该约定事由出现时,合伙也就解散。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系基于全体合伙人的意思而成立,当然也得基于全体合伙人的意思而解散。不论合伙合同是否定有存续期间,均可因合伙人的全体同意而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所谓合伙合同所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包括自始不能完成及中途不能完成。合伙皆有其存续目的,若其目的已达到或确定不能达到,合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理应解散。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的清算
(1)合伙清算的概念和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合同终止后,须进行清算。合伙的清算是合伙解散,了结合伙法律关系,以消灭合伙的程序。
根据《合伙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2)合伙清算的内容
清算人执行的清算事务包括了结进行的业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及分配剩余财产等。根据《合伙法》第六十条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偿顺序和其他有关事项
①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约定或者规定的比例(见前述)进行分配。
②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前述规定的连带责任办法办理。
③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④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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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的终止和清算包括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伙合同的终止和清算有哪些规定
合伙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是合伙的解散,即合伙企业解散导致合同终止。
根据《合伙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合同定有存续期间的,则于该期间届满时,合伙即归解散。但若合伙合同所定的期限届满后,合伙人仍继续其事务的,视为以不定期限继续合伙合同。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合同中约定有合伙解散事由的,当该约定事由出现时,合伙也就解散。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系基于全体合伙人的意思而成立,当然也得基于全体合伙人的意思而解散。不论合伙合同是否定有存续期间,均可因合伙人的全体同意而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所谓合伙合同所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包括自始不能完成及中途不能完成。合伙皆有其存续目的,若其目的已达到或确定不能达到,合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理应解散。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的清算
(1)合伙清算的概念和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合同终止后,须进行清算。合伙的清算是合伙解散,了结合伙法律关系,以消灭合伙的程序。
根据《合伙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2)合伙清算的内容
清算人执行的清算事务包括了结进行的业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及分配剩余财产等。根据《合伙法》第六十条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偿顺序和其他有关事项
①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约定或者规定的比例(见前述)进行分配。
②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前述规定的连带责任办法办理。
③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④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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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能中止或终止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破产清算程序能中止或终止吗,企业进入清算破产时可以并购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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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宣布破产清算,合同是否可以终止
[律师回复] 企业破产能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实际上可以看到,对于企业而言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与破产与否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要满足了相应的法定条件不管公司有没有宣布破产都能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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