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案件适用仲裁时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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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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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完成一个诉求需要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劳动关系确认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纠纷,仅仅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单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这一确认之诉环节中来说不涉及劳动者具体的权益。
确认劳动关系案件适用仲裁时效吗

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完成一个诉求需要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劳动关系确认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纠纷,仅仅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单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这一确认之诉环节中来说不涉及劳动者具体的权益,即无“诉的利益”,当然就不存在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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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适用仲裁时效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确认劳动关系适用仲裁时效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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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确认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观点:<br/>(1)劳动关系确认之诉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br/>为防止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有效避免案件发生时间与诉讼时间相隔过长,导致案件事实、证据取证、法律适用等方面面临困境,国家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时效制度是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便失去法律保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br/>《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br/>第二条<br/>第一款、<br/>第六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br/>(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br/>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将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规定为“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br/>确认劳动关系虽然表面上并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但在具体案件中,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要求其实体权利的实现,如:职业病赔偿、解决工资报酬、补缴社会保险、加班费用等。这一确认之诉实则是请求之诉的过程和桥梁,劳动者要想取得其实体权利,就必须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因此应当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br/>(2)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br/>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完成一个诉求需要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认。<br/>首先,劳动关系确认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纠纷,仅仅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单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这一确认之诉环节中来说不涉及劳动者具体的权益,即无“诉的利益”,当然就不存在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问题。<br/>其次,劳动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仲裁时效解决的是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仲裁委依据职权依法查证适用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而民事诉讼中,劳动者提起确认之诉,一般不能依据职权去主动查证和适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需根据对方当事人抗辩做出。劳动仲裁在法的分类上属经济法的范畴,但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却从属于民事诉讼。因此不适用劳动仲裁一年时效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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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仲裁时效,自事实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年为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3浏览 2025-02-13
仲裁庭怎么仲裁确定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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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民诉法》和《仲裁法》,人民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实行三项权力。  <br/>(一)司法审查权。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之重要手段是司法审查。我国实行的裁决司法审查有三个特点:其<br/>一,事后审查。即在终局裁决作出后,在当事人申请执行或申请撤销、不予执行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才可对相关裁决进行审查。其<br/>二,双启动审查。人民司法审查的启动,一般情况下为被动审查,即仲裁当事人或被申请人以法定理由向人民提出申请之后,人民才启动司法审查程序,且只审查申请人申请审查的内容。同时,人们也可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而主动以职权启动司法审查程序。虽然实行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但仍坚持以被动审查为主,注重维护仲裁的契约性,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人民对仲裁的过多司法干预。其<br/>三,双轨制审查。即对国内仲裁裁决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国外仲裁裁决仅对其程序问题进行审查,且当事人不得以裁决书的实体错误为由提出不予执行和撤销的申请,人民也不得审查其实体问题。  <br/>(二)裁定撤销权。我国民诉法没有赋予人们对仲裁的撤销权。仲裁法出于对仲裁申请人利益保护的需要,增加对仲裁的撤销程序。但人民在实施司法监督中,极少裁定撤销裁决。  <br/>(三)裁定不予执行权。我国仲裁法设立仲裁撤销程序的同时,还保留着司法监督中的裁定不予执行程序。人民在实践中运用较为普遍的是裁定不予执行裁决。当事人面对裁决不予执行的救济手段是,可以根据双方新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们。对于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并不能当然地引起全案终结执行,因为如某一涉外裁决以甲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应裁定不予执行,却可能在乙国被允许执行。故有人主张仲裁不予执行与仲裁撤销具有同样的终局性,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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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呢
适用仲裁时效,自事实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年为仲裁时效。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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