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死缓减为无期为缓刑考验期满之日。由无期减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从减刑确定之日起,开始执行。《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二、无期徒刑减刑的内容有哪些?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于有期徒刑犯的减刑期限问题: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三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综合上面所说的,死缓期间如果认错的态度良好,而且也有重大的立功表现那么是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的,但减刑的期限是要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于重大立功表现者的减刑会更多一些。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只要认错就可以被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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