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怎样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8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因环境污染损害而产生的赔偿纠纷,当事人可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处理。有权对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处理的行政机关有(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怎样处理

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怎样处理

(1)行政处理

因环境污染损害而产生的赔偿纠纷,当事人可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处理。有权对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处理的行政机关有(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2)司法解决

当通过行政处理不能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时,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赔偿纠纷所作处理决定不服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解决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二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污染损害侵权人的责任分配

法律规定由两个以上的致害者共同造成的污染损害,应分清责任大小做相应赔偿。

分清责任的大小,可从责任单位的排污量、排放污染物的毒性对损害的作用大小等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工作实践中,笔者不主张共同责任者负连带责任原则,虽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用在行政调解处理污染损害赔偿问题上,因各责任者站在自身的利益立场上,会对责任不清纠缠不休,不利于及时解决污染纠纷。有的人民法院对这类污染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审理,也需把责任大小弄清才能判决。

三、环境污染赔偿损失类型

污染造成财产的直接减少或灭失;损害人体健康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误工工资、奖金、交通费以及因受害人自行消除污染、排除危害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因污染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作赔偿,但可根据是否预见将来必然获得的财产或利益等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偿。污染损害应赔偿全部实际损失,但往往致害者的经济承受能力难以做到,目前污染损害纠纷的赔偿常常没有100%,所以赔偿问题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怎样处理的全部内容。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当中,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图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1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66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怎样处理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7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2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0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24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15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58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20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1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72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2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4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6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6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73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8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环境污染侵权损害
环境污染侵权是指由于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从事经济生产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给人民带来损害的,构成对居民的侵权行为。我国有完善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分三个方面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损害如何赔偿。今天,律图就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
10w+浏览
环境保护
污染环境的损害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确定 国家确定的“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是我们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明确了企业在污染问题上所必须承担的法定经济责任。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一旦对周围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害,都应该根据这一原则视危害程度对受害者给予一定的赔偿,这种赔偿通常称为污染损害赔偿。 如何妥善处理污染损害赔偿(不涉及人体健康),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往往令人犯难,笔者根据我国的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基层处理此类案件的实践,谈一点看法如下: 一、对污染损害进行定性,即确定污染物损害是否由污染引起 当企业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排放较多的污染物之后,附近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畜禽、水域养殖等会出现一些异常的现象。但农作物被污染物危害后产生的症状,常与病虫害、用肥过量或不足、微量元素缺乏和农药用量不当等所产生症状有相似之处;畜禽类、鱼类污染所致损害与流行性瘟疫也往往容易混淆,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时就应在当地环保部门的主持或指导下,会同各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周密的调查和细致的监测、综合分析,确定此次受害是否由企业排污所致。 二、对污染损害的责任进行定性,即确定污染损害的责任是否在企业 根据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由下列原因造成污染危害,企业不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二是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如施工单位在企业进行施工时,不听劝阻或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处理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油类、酸液、剧毒的废液等造成的污染危害;三是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如由于附近居民在应该知道污水危害的情况下,将污水引入农田进行灌溉,或擅自使用工业废渣,或故意将污水引入养殖水域,这类情况下造成的污染危害损失,企业不承担污染责任,可以不进行赔偿。 在碰到污染损害赔偿事件时,当事企业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环保部门必须掌握必要的监测数据。如果企业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以证明其无环境污染责任,企业就应按照自己应负的责任承担环境损害赔偿。 三、对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即对污染损害赔偿数额进行合理确定 污染危害一旦确定是因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或企业应负有责任,企业必须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污染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大体包括以下几项:由于企业污染物的排放造成他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受害者为恢复生产或为减少污染损害所支付的费用;受害者为消除污染危害所实际需要的费用。 赔偿采用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常年性赔偿的方式,即根据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当年或更长时间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实事求是地确定一个受损数额,在排污量不发生大的变化的情况下,每年向受害者支付这一确定数额;二是即损即赔的方式,即污染一次就赔偿一次。这种方式比较常用,但对于排污不稳定、经常造成污染损害的企业,必须拿出很大的精力来解决这个问题。 在进行赔偿时,应在环保部门的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当事各方对污染受害面积、受害作物及受害畜禽、鱼类的数量和受害程度,以及他们在近年的平均产量或近年平均效益进行实地勘查,在实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污染物损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然后计算出应赔偿的基本数额,再综合考虑受害者为消除污染、减轻危害所需要的各项费用数额,初步确定出污染损害赔偿数额,最后在环保部门的主持下,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一)因果关系模糊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局外人和事后研究者会觉得事情是如此清楚明白,简直不言而喻,但事实上,要确定赔偿责任者是如此之艰难,它不仅是从事审判的法官公正、谨慎的职业要求所致,也因为让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虽非“与虎谋皮”亦似“与虎谋毛”,还因为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一种间接的、可能的因果关系,存在一种叫做“科学不确定性”的模糊区。 (二)遗传性,环境污染损害的遗传性广义上是属于其长期性特点的,但我们还是将其另列出来,因为它已不同于长期性,它似乎已“脱离了”环境污染损害。 (三)面广人众,从环境污染侵害发生的空间看,污染物往往在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介质中进行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化学乃至核变化,通过迁移、扩散、交叉、接触及吸收和富集等,使人们的身体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或导致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致人损害,故环境污染损害在空间上具有广阔性,导致环境侵害受害方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环境污染损害的后果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环境污染损害的后果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复杂性。
首先,由于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来自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诸多的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并且这些污染物常常是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反应后,才导致污染损害。
其次,与一般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害不同,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过程非常复杂。比如,1956年日本发生的“水俣病”,是因当地的一家氮肥厂将含汞的废水排入河中,使汞富集于鱼体之内,当地居民吃了这种鱼而致病。应该说在这个系列环节中,单一的某个环节并不会致“水俣病”,但经过这一完整的过程,
最后导致了“水俣病”这一损害后果。
2、环境污染损害具性。
环境损害一般具有很长的期,这是因为环境本身具有消化人类废弃物的机制,但环境的这种自净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会慢慢地蓄积起来,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如70年代日本发现的“富山骨痛病”,其期就达十几年。而因石棉污染引起的石棉性肺癌期可达30年之久。
3、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持续性。
环境损害常常透过广大的空间和长久的时间,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积累后才形成,因此而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因侵权的行为停止而停止。同时,由于受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对一些污染损害缺乏有效的防治方法。因此,环境污染损害并不因为污染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具有持续性。因此,我们的环境保护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4、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广泛性。
环境污染损害的广泛性表现在:一是受害地域的广泛性,比如海洋污染往往涉及周边的数个国家;二是受害对象的广泛性,环境污染的受害对象包括全人类及其生存的环境;三是受害利益的广泛性,环境污染往往同时侵害人们的生命健康权、休息权、财产权等等。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环境污染损害由污染者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0w+浏览
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件,加了诸多的限制。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且由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这样,构成污染环境的免责条件, 一是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二是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具备了这样两个条件的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责。对免责条件限制严格,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这样的规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2、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第三人过错造成受害人污染损害,构成免责条件, 一是要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二是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 三是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3、其他免责条件 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 (四)复杂性,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环境中,首先有各个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交融,再者有各种物质、运动尤其是污染物之间、污染物与其它物质和能量之间的交融,使得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呈现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的现象。 (五)因果关系模糊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局外人和事后研究者会觉得事情是如此清楚明白,简直不言而喻,但事实上,要确定赔偿责任者是如此之艰难,它不仅是从事审判的法官公正、谨慎的职业要求所致,也因为让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虽非“与虎谋皮”亦似“与虎谋毛”,还因为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一种间接的、可能的因果关系,存在一种叫做“科学不确定性”的模糊区。 (六)遗传性,环境污染损害的遗传性广义上是属于其长期性特点的,但我们还是将其另列出来,因为它已不同于长期性,它似乎已“脱离了”环境污染损害。 (七)面广人众, 从环境污染侵害发生的空间看,污染物往往在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介质中进行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化学乃至核变化,通过迁移、扩散、交叉、接触及吸收和富集等,使人们的身体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或导致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致人损害,故环境污染损害在空间上具有广阔性,导致环境侵害受害方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快速解决“环境保护”问题
当前366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环境污染损害的后果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复杂性。
首先,由于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来自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诸多的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并且这些污染物常常是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反应后,才导致污染损害。
其次,与一般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害不同,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过程非常复杂。比如,1956年日本发生的“水俣病”,是因当地的一家氮肥厂将含汞的废水排入河中,使汞富集于鱼体之内,当地居民吃了这种鱼而致病。应该说在这个系列环节中,单一的某个环节并不会致“水俣病”,但经过这一完整的过程,
最后导致了“水俣病”这一损害后果。
2、环境污染损害具性。
环境损害一般具有很长的期,这是因为环境本身具有消化人类废弃物的机制,但环境的这种自净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会慢慢地蓄积起来,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如70年代日本发现的“富山骨痛病”,其期就达十几年。而因石棉污染引起的石棉性肺癌期可达30年之久。
3、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持续性。
环境损害常常透过广大的空间和长久的时间,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积累后才形成,因此而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因侵权的行为停止而停止。同时,由于受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对一些污染损害缺乏有效的防治方法。因此,环境污染损害并不因为污染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具有持续性。因此,我们的环境保护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4、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广泛性。
环境污染损害的广泛性表现在:一是受害地域的广泛性,比如海洋污染往往涉及周边的数个国家;二是受害对象的广泛性,环境污染的受害对象包括全人类及其生存的环境;三是受害利益的广泛性,环境污染往往同时侵害人们的生命健康权、休息权、财产权等等。
环境污染损害的后果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复杂性。
首先,由于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来自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诸多的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并且这些污染物常常是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反应后,才导致污染损害。
其次,与一般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害不同,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过程非常复杂。比如,1956年日本发生的“水俣病”,是因当地的一家氮肥厂将含汞的废水排入河中,使汞富集于鱼体之内,当地居民吃了这种鱼而致病。应该说在这个系列环节中,单一的某个环节并不会致“水俣病”,但经过这一完整的过程,
最后导致了“水俣病”这一损害后果。
2、环境污染损害具性。
环境损害一般具有很长的期,这是因为环境本身具有消化人类废弃物的机制,但环境的这种自净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会慢慢地蓄积起来,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如70年代日本发现的“富山骨痛病”,其期就达十几年。而因石棉污染引起的石棉性肺癌期可达30年之久。
3、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持续性。
环境损害常常透过广大的空间和长久的时间,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积累后才形成,因此而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因侵权的行为停止而停止。同时,由于受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对一些污染损害缺乏有效的防治方法。因此,环境污染损害并不因为污染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具有持续性。因此,我们的环境保护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4、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广泛性。
环境污染损害的广泛性表现在:一是受害地域的广泛性,比如海洋污染往往涉及周边的数个国家;二是受害对象的广泛性,环境污染的受害对象包括全人类及其生存的环境;三是受害利益的广泛性,环境污染往往同时侵害人们的生命健康权、休息权、财产权等等。
环境污染损害有哪些构成要素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损害有哪些构成要素
1、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比如侵权行为人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自然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并造成环境被污染的后果。但有害物质在自然环境中开始传播或有传播的危险时,侵权行为人若能采取措施而不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此时污染环境的行为又是以的方式表现出来的。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国家的法定标准排放有害物质,固然构成污染环境的行为,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不以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
2、损害事实 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人身损害是指因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造成的致伤、致残或死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有时具有性的特征,其损害有时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会被发现,比如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早衰、人体功能减退等。这种潜在的损害被发现后,也应当作为环境污染致害的损害事实。受害人在诉讼时未发现潜在的损害,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才发现的,可以就潜在的损害另行。此外,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时,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全部赔偿。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一方面,不同的污染源会造成不同的损害,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是高科技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另一方面,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并不是由污染物直接作用于人身或财产造成的,而往往要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的作用。因此,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相当困难。在诉讼中,受害人只要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以及损害事实的存在,就应当推定因果关系的成立;此时,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6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环境污染损害谁赔偿
很多时候人们遭受的损害是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此时的损害包括了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以及精神方面的损害。而受害人想要获得赔偿的话,就要先了解清楚环境污染损害谁赔偿。下面律图小编就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10w+浏览
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损害有什么构成要素
[律师回复] 对于环境污染损害有什么构成要素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损害有哪些构成要素
1、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比如侵权行为人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自然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并造成环境被污染的后果。但有害物质在自然环境中开始传播或有传播的危险时,侵权行为人若能采取措施而不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此时污染环境的行为又是以的方式表现出来的。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国家的法定标准排放有害物质,固然构成污染环境的行为,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不以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
2、损害事实 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人身损害是指因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造成的致伤、致残或死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有时具有性的特征,其损害有时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会被发现,比如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早衰、人体功能减退等。这种潜在的损害被发现后,也应当作为环境污染致害的损害事实。受害人在诉讼时未发现潜在的损害,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才发现的,可以就潜在的损害另行。此外,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时,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全部赔偿。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一方面,不同的污染源会造成不同的损害,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是高科技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另一方面,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并不是由污染物直接作用于人身或财产造成的,而往往要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的作用。因此,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相当困难。在诉讼中,受害人只要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以及损害事实的存在,就应当推定因果关系的成立;此时,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快速解决“环境保护”问题
当前366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件,加了诸多的限制。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且由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这样,构成污染环境的免责条件, 一是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二是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具备了这样两个条件的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责。对免责条件限制严格,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这样的规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2、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第三人过错造成受害人污染损害,构成免责条件, 一是要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二是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 三是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3、其他免责条件 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 (四)复杂性,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环境中,首先有各个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交融,再者有各种物质、运动尤其是污染物之间、污染物与其它物质和能量之间的交融,使得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呈现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的现象。 (五)因果关系模糊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局外人和事后研究者会觉得事情是如此清楚明白,简直不言而喻,但事实上,要确定赔偿责任者是如此之艰难,它不仅是从事审判的法官公正、谨慎的职业要求所致,也因为让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虽非“与虎谋皮”亦似“与虎谋毛”,还因为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一种间接的、可能的因果关系,存在一种叫做“科学不确定性”的模糊区。 (六)遗传性,环境污染损害的遗传性广义上是属于其长期性特点的,但我们还是将其另列出来,因为它已不同于长期性,它似乎已“脱离了”环境污染损害。 (七)面广人众, 从环境污染侵害发生的空间看,污染物往往在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介质中进行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化学乃至核变化,通过迁移、扩散、交叉、接触及吸收和富集等,使人们的身体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或导致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致人损害,故环境污染损害在空间上具有广阔性,导致环境侵害受害方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确定 国家确定的“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是我们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明确了企业在污染问题上所必须承担的法定经济责任。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一旦对周围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害,都应该根据这一原则视危害程度对受害者给予一定的赔偿,这种赔偿通常称为污染损害赔偿。 如何妥善处理污染损害赔偿(不涉及人体健康),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往往令人犯难,笔者根据我国的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基层处理此类案件的实践,谈一点看法如下: 一、对污染损害进行定性,即确定污染物损害是否由污染引起 当企业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排放较多的污染物之后,附近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畜禽、水域养殖等会出现一些异常的现象。但农作物被污染物危害后产生的症状,常与病虫害、用肥过量或不足、微量元素缺乏和农药用量不当等所产生症状有相似之处;畜禽类、鱼类污染所致损害与流行性瘟疫也往往容易混淆,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时就应在当地环保部门的主持或指导下,会同各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周密的调查和细致的监测、综合分析,确定此次受害是否由企业排污所致。 二、对污染损害的责任进行定性,即确定污染损害的责任是否在企业 根据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由下列原因造成污染危害,企业不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二是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如施工单位在企业进行施工时,不听劝阻或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处理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油类、酸液、剧毒的废液等造成的污染危害;三是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如由于附近居民在应该知道污水危害的情况下,将污水引入农田进行灌溉,或擅自使用工业废渣,或故意将污水引入养殖水域,这类情况下造成的污染危害损失,企业不承担污染责任,可以不进行赔偿。 在碰到污染损害赔偿事件时,当事企业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环保部门必须掌握必要的监测数据。如果企业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以证明其无环境污染责任,企业就应按照自己应负的责任承担环境损害赔偿。 三、对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即对污染损害赔偿数额进行合理确定 污染危害一旦确定是因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或企业应负有责任,企业必须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污染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大体包括以下几项:由于企业污染物的排放造成他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受害者为恢复生产或为减少污染损害所支付的费用;受害者为消除污染危害所实际需要的费用。 赔偿采用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常年性赔偿的方式,即根据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当年或更长时间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实事求是地确定一个受损数额,在排污量不发生大的变化的情况下,每年向受害者支付这一确定数额;二是即损即赔的方式,即污染一次就赔偿一次。这种方式比较常用,但对于排污不稳定、经常造成污染损害的企业,必须拿出很大的精力来解决这个问题。 在进行赔偿时,应在环保部门的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当事各方对污染受害面积、受害作物及受害畜禽、鱼类的数量和受害程度,以及他们在近年的平均产量或近年平均效益进行实地勘查,在实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污染物损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然后计算出应赔偿的基本数额,再综合考虑受害者为消除污染、减轻危害所需要的各项费用数额,初步确定出污染损害赔偿数额,最后在环保部门的主持下,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一)因果关系模糊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局外人和事后研究者会觉得事情是如此清楚明白,简直不言而喻,但事实上,要确定赔偿责任者是如此之艰难,它不仅是从事审判的法官公正、谨慎的职业要求所致,也因为让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虽非“与虎谋皮”亦似“与虎谋毛”,还因为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一种间接的、可能的因果关系,存在一种叫做“科学不确定性”的模糊区。 (二)遗传性,环境污染损害的遗传性广义上是属于其长期性特点的,但我们还是将其另列出来,因为它已不同于长期性,它似乎已“脱离了”环境污染损害。 (三)面广人众,从环境污染侵害发生的空间看,污染物往往在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介质中进行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化学乃至核变化,通过迁移、扩散、交叉、接触及吸收和富集等,使人们的身体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或导致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致人损害,故环境污染损害在空间上具有广阔性,导致环境侵害受害方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解释
第四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第五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10w+浏览
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有哪些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件,加了诸多的限制。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且由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这样,构成污染环境的免责条件, 一是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二是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具备了这样两个条件的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责。对免责条件限制严格,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这样的规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2、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第三人过错造成受害人污染损害,构成免责条件, 一是要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二是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 三是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3、其他免责条件 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 (四)复杂性,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环境中,首先有各个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交融,再者有各种物质、运动尤其是污染物之间、污染物与其它物质和能量之间的交融,使得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呈现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的现象。 (五)因果关系模糊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局外人和事后研究者会觉得事情是如此清楚明白,简直不言而喻,但事实上,要确定赔偿责任者是如此之艰难,它不仅是从事审判的法官公正、谨慎的职业要求所致,也因为让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虽非“与虎谋皮”亦似“与虎谋毛”,还因为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一种间接的、可能的因果关系,存在一种叫做“科学不确定性”的模糊区。 (六)遗传性,环境污染损害的遗传性广义上是属于其长期性特点的,但我们还是将其另列出来,因为它已不同于长期性,它似乎已“脱离了”环境污染损害。 (七)面广人众, 从环境污染侵害发生的空间看,污染物往往在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介质中进行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化学乃至核变化,通过迁移、扩散、交叉、接触及吸收和富集等,使人们的身体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或导致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致人损害,故环境污染损害在空间上具有广阔性,导致环境侵害受害方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快速解决“环境保护”问题
当前366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确定 国家确定的“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是我们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明确了企业在污染问题上所必须承担的法定经济责任。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一旦对周围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害,都应该根据这一原则视危害程度对受害者给予一定的赔偿,这种赔偿通常称为污染损害赔偿。 如何妥善处理污染损害赔偿(不涉及人体健康),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往往令人犯难,笔者根据我国的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基层处理此类案件的实践,谈一点看法如下: 一、对污染损害进行定性,即确定污染物损害是否由污染引起 当企业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排放较多的污染物之后,附近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畜禽、水域养殖等会出现一些异常的现象。但农作物被污染物危害后产生的症状,常与病虫害、用肥过量或不足、微量元素缺乏和农药用量不当等所产生症状有相似之处;畜禽类、鱼类污染所致损害与流行性瘟疫也往往容易混淆,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时就应在当地环保部门的主持或指导下,会同各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周密的调查和细致的监测、综合分析,确定此次受害是否由企业排污所致。 二、对污染损害的责任进行定性,即确定污染损害的责任是否在企业 根据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由下列原因造成污染危害,企业不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二是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如施工单位在企业进行施工时,不听劝阻或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处理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油类、酸液、剧毒的废液等造成的污染危害;三是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如由于附近居民在应该知道污水危害的情况下,将污水引入农田进行灌溉,或擅自使用工业废渣,或故意将污水引入养殖水域,这类情况下造成的污染危害损失,企业不承担污染责任,可以不进行赔偿。 在碰到污染损害赔偿事件时,当事企业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环保部门必须掌握必要的监测数据。如果企业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以证明其无环境污染责任,企业就应按照自己应负的责任承担环境损害赔偿。 三、对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即对污染损害赔偿数额进行合理确定 污染危害一旦确定是因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或企业应负有责任,企业必须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污染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大体包括以下几项:由于企业污染物的排放造成他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受害者为恢复生产或为减少污染损害所支付的费用;受害者为消除污染危害所实际需要的费用。 赔偿采用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常年性赔偿的方式,即根据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当年或更长时间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实事求是地确定一个受损数额,在排污量不发生大的变化的情况下,每年向受害者支付这一确定数额;二是即损即赔的方式,即污染一次就赔偿一次。这种方式比较常用,但对于排污不稳定、经常造成污染损害的企业,必须拿出很大的精力来解决这个问题。 在进行赔偿时,应在环保部门的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当事各方对污染受害面积、受害作物及受害畜禽、鱼类的数量和受害程度,以及他们在近年的平均产量或近年平均效益进行实地勘查,在实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污染物损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然后计算出应赔偿的基本数额,再综合考虑受害者为消除污染、减轻危害所需要的各项费用数额,初步确定出污染损害赔偿数额,最后在环保部门的主持下,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一)因果关系模糊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局外人和事后研究者会觉得事情是如此清楚明白,简直不言而喻,但事实上,要确定赔偿责任者是如此之艰难,它不仅是从事审判的法官公正、谨慎的职业要求所致,也因为让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虽非“与虎谋皮”亦似“与虎谋毛”,还因为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一种间接的、可能的因果关系,存在一种叫做“科学不确定性”的模糊区。 (二)遗传性,环境污染损害的遗传性广义上是属于其长期性特点的,但我们还是将其另列出来,因为它已不同于长期性,它似乎已“脱离了”环境污染损害。 (三)面广人众,从环境污染侵害发生的空间看,污染物往往在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介质中进行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化学乃至核变化,通过迁移、扩散、交叉、接触及吸收和富集等,使人们的身体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或导致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致人损害,故环境污染损害在空间上具有广阔性,导致环境侵害受害方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确定 国家确定的“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是我们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明确了企业在污染问题上所必须承担的法定经济责任。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一旦对周围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害,都应该根据这一原则视危害程度对受害者给予一定的赔偿,这种赔偿通常称为污染损害赔偿。 如何妥善处理污染损害赔偿(不涉及人体健康),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往往令人犯难,笔者根据我国的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基层处理此类案件的实践,谈一点看法如下: 一、对污染损害进行定性,即确定污染物损害是否由污染引起 当企业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排放较多的污染物之后,附近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畜禽、水域养殖等会出现一些异常的现象。但农作物被污染物危害后产生的症状,常与病虫害、用肥过量或不足、微量元素缺乏和农药用量不当等所产生症状有相似之处;畜禽类、鱼类污染所致损害与流行性瘟疫也往往容易混淆,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时就应在当地环保部门的主持或指导下,会同各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周密的调查和细致的监测、综合分析,确定此次受害是否由企业排污所致。 二、对污染损害的责任进行定性,即确定污染损害的责任是否在企业 根据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由下列原因造成污染危害,企业不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二是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如施工单位在企业进行施工时,不听劝阻或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处理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油类、酸液、剧毒的废液等造成的污染危害;三是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如由于附近居民在应该知道污水危害的情况下,将污水引入农田进行灌溉,或擅自使用工业废渣,或故意将污水引入养殖水域,这类情况下造成的污染危害损失,企业不承担污染责任,可以不进行赔偿。 在碰到污染损害赔偿事件时,当事企业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环保部门必须掌握必要的监测数据。如果企业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以证明其无环境污染责任,企业就应按照自己应负的责任承担环境损害赔偿。 三、对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即对污染损害赔偿数额进行合理确定 污染危害一旦确定是因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或企业应负有责任,企业必须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污染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大体包括以下几项:由于企业污染物的排放造成他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受害者为恢复生产或为减少污染损害所支付的费用;受害者为消除污染危害所实际需要的费用。 赔偿采用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常年性赔偿的方式,即根据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当年或更长时间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实事求是地确定一个受损数额,在排污量不发生大的变化的情况下,每年向受害者支付这一确定数额;二是即损即赔的方式,即污染一次就赔偿一次。这种方式比较常用,但对于排污不稳定、经常造成污染损害的企业,必须拿出很大的精力来解决这个问题。 在进行赔偿时,应在环保部门的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当事各方对污染受害面积、受害作物及受害畜禽、鱼类的数量和受害程度,以及他们在近年的平均产量或近年平均效益进行实地勘查,在实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污染物损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然后计算出应赔偿的基本数额,再综合考虑受害者为消除污染、减轻危害所需要的各项费用数额,初步确定出污染损害赔偿数额,最后在环保部门的主持下,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一)因果关系模糊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局外人和事后研究者会觉得事情是如此清楚明白,简直不言而喻,但事实上,要确定赔偿责任者是如此之艰难,它不仅是从事审判的法官公正、谨慎的职业要求所致,也因为让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虽非“与虎谋皮”亦似“与虎谋毛”,还因为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一种间接的、可能的因果关系,存在一种叫做“科学不确定性”的模糊区。 (二)遗传性,环境污染损害的遗传性广义上是属于其长期性特点的,但我们还是将其另列出来,因为它已不同于长期性,它似乎已“脱离了”环境污染损害。 (三)面广人众,从环境污染侵害发生的空间看,污染物往往在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介质中进行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化学乃至核变化,通过迁移、扩散、交叉、接触及吸收和富集等,使人们的身体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或导致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致人损害,故环境污染损害在空间上具有广阔性,导致环境侵害受害方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环境污染损害损害赔偿的责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件,加了诸多的限制。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且由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这样,构成污染环境的免责条件, 一是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二是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具备了这样两个条件的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责。对免责条件限制严格,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这样的规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2、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第三人过错造成受害人污染损害,构成免责条件, 一是要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二是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 三是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3、其他免责条件 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 (四)复杂性,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环境中,首先有各个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交融,再者有各种物质、运动尤其是污染物之间、污染物与其它物质和能量之间的交融,使得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呈现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的现象。 (五)因果关系模糊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局外人和事后研究者会觉得事情是如此清楚明白,简直不言而喻,但事实上,要确定赔偿责任者是如此之艰难,它不仅是从事审判的法官公正、谨慎的职业要求所致,也因为让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虽非“与虎谋皮”亦似“与虎谋毛”,还因为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一种间接的、可能的因果关系,存在一种叫做“科学不确定性”的模糊区。 (六)遗传性,环境污染损害的遗传性广义上是属于其长期性特点的,但我们还是将其另列出来,因为它已不同于长期性,它似乎已“脱离了”环境污染损害。 (七)面广人众, 从环境污染侵害发生的空间看,污染物往往在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介质中进行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化学乃至核变化,通过迁移、扩散、交叉、接触及吸收和富集等,使人们的身体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或导致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致人损害,故环境污染损害在空间上具有广阔性,导致环境侵害受害方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6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
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一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四交通费。5、住宿费。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七、营养费。八、残疾赔偿金。九、被扶养人生活费。十、残疾辅助器具费。十1、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包括三方面:1、直接经济损失,2、间接经济损失3、恢复到损害前状态所需要的费用。
10w+浏览
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损害包含哪些构成要素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损害有哪些构成要素
1、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比如侵权行为人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自然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并造成环境被污染的后果。但有害物质在自然环境中开始传播或有传播的危险时,侵权行为人若能采取措施而不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此时污染环境的行为又是以的方式表现出来的。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国家的法定标准排放有害物质,固然构成污染环境的行为,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不以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
2、损害事实 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人身损害是指因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造成的致伤、致残或死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有时具有性的特征,其损害有时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会被发现,比如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早衰、人体功能减退等。这种潜在的损害被发现后,也应当作为环境污染致害的损害事实。受害人在诉讼时未发现潜在的损害,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才发现的,可以就潜在的损害另行。此外,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时,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全部赔偿。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一方面,不同的污染源会造成不同的损害,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是高科技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另一方面,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并不是由污染物直接作用于人身或财产造成的,而往往要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的作用。因此,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相当困难。在诉讼中,受害人只要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以及损害事实的存在,就应当推定因果关系的成立;此时,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快速解决“”问题
当前366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确定
国家确定的“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是我们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明确了企业在污染问题上所必须承担的法定经济责任。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一旦对周围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害,都应该根据这一原则视危害程度对受害者给予一定的赔偿,这种赔偿通常称为污染损害赔偿。
如何妥善处理污染损害赔偿(不涉及人体健康),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往往令人犯难,笔者根据我国的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基层处理此类案件的实践,谈一点看法如下:
一、对污染损害进行定性,即确定污染物损害是否由污染引起
当企业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排放较多的污染物之后,附近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畜禽、水域养殖等会出现一些异常的现象。但农作物被污染物危害后产生的症状,常与病虫害、用肥过量或不足、微量元素缺乏和农药用量不当等所产生症状有相似之处;畜禽类、鱼类污染所致损害与流行性瘟疫也往往容易混淆,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时就应在当地环保部门的主持或指导下,会同各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周密的调查和细致的监测、综合分析,确定此次受害是否由企业排污所致。
二、对污染损害的责任进行定性,即确定污染损害的责任是否在企业
根据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由下列原因造成污染危害,企业不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二是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如施工单位在企业进行施工时,不听劝阻或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处理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油类、酸液、剧毒的废液等造成的污染危害;三是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如由于附近居民在应该知道污水危害的情况下,将污水引入农田进行灌溉,或擅自使用工业废渣,或故意将污水引入养殖水域,这类情况下造成的污染危害损失,企业不承担污染责任,可以不进行赔偿。
在碰到污染损害赔偿事件时,当事企业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环保部门必须掌握必要的监测数据。如果企业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以证明其无环境污染责任,企业就应按照自己应负的责任承担环境损害赔偿。
三、对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即对污染损害赔偿数额进行合理确定
污染危害一旦确定是因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或企业应负有责任,企业必须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污染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大体包括以下几项:由于企业污染物的排放造成他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受害者为恢复生产或为减少污染损害所支付的费用;受害者为消除污染危害所实际需要的费用。
赔偿采用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常年性赔偿的方式,即根据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当年或更长时间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实事求是地确定一个受损数额,在排污量不发生大的变化的情况下,每年向受害者支付这一确定数额;二是即损即赔的方式,即污染一次就赔偿一次。这种方式比较常用,但对于排污不稳定、经常造成污染损害的企业,必须拿出很大的精力来解决这个问题。
在进行赔偿时,应在环保部门的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当事各方对污染受害面积、受害作物及受害畜禽、鱼类的数量和受害程度,以及他们在近年的平均产量或近年平均效益进行实地勘查,在实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污染物损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然后计算出应赔偿的基本数额,再综合考虑受害者为消除污染、减轻危害所需要的各项费用数额,初步确定出污染损害赔偿数额,最后在环保部门的主持下,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一)因果关系模糊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局外人和事后研究者会觉得事情是如此清楚明白,简直不言而喻,但事实上,要确定赔偿责任者是如此之艰难,它不仅是从事审判的法官公正、谨慎的职业要求所致,也因为让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虽非“与虎谋皮”亦似“与虎谋毛”,还因为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一种间接的、可能的因果关系,存在一种叫做“科学不确定性”的模糊区。
(二)遗传性,环境污染损害的遗传性广义上是属于其长期性特点的,但我们还是将其另列出来,因为它已不同于长期性,它似乎已“脱离了”环境污染损害。
(三)面广人众,从环境污染侵害发生的空间看,污染物往往在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介质中进行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化学乃至核变化,通过迁移、扩散、交叉、接触及吸收和富集等,使人们的身体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或导致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致人损害,故环境污染损害在空间上具有广阔性,导致环境侵害受害方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环境污染损害包括哪些构成要素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损害有哪些构成要素
1、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比如侵权行为人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自然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并造成环境被污染的后果。但有害物质在自然环境中开始传播或有传播的危险时,侵权行为人若能采取措施而不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此时污染环境的行为又是以的方式表现出来的。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国家的法定标准排放有害物质,固然构成污染环境的行为,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不以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
2、损害事实 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人身损害是指因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造成的致伤、致残或死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有时具有性的特征,其损害有时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会被发现,比如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早衰、人体功能减退等。这种潜在的损害被发现后,也应当作为环境污染致害的损害事实。受害人在诉讼时未发现潜在的损害,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才发现的,可以就潜在的损害另行。此外,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时,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全部赔偿。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一方面,不同的污染源会造成不同的损害,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是高科技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另一方面,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并不是由污染物直接作用于人身或财产造成的,而往往要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的作用。因此,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相当困难。在诉讼中,受害人只要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以及损害事实的存在,就应当推定因果关系的成立;此时,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能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能怎么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确定
国家确定的“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是我们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明确了企业在污染问题上所必须承担的法定经济责任。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一旦对周围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害,都应该根据这一原则视危害程度对受害者给予一定的赔偿,这种赔偿通常称为污染损害赔偿。
如何妥善处理污染损害赔偿(不涉及人体健康),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往往令人犯难,笔者根据我国的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基层处理此类案件的实践,谈一点看法如下:
一、对污染损害进行定性,即确定污染物损害是否由污染引起
当企业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排放较多的污染物之后,附近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畜禽、水域养殖等会出现一些异常的现象。但农作物被污染物危害后产生的症状,常与病虫害、用肥过量或不足、微量元素缺乏和农药用量不当等所产生症状有相似之处;畜禽类、鱼类污染所致损害与流行性瘟疫也往往容易混淆,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时就应在当地环保部门的主持或指导下,会同各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周密的调查和细致的监测、综合分析,确定此次受害是否由企业排污所致。
二、对污染损害的责任进行定性,即确定污染损害的责任是否在企业
根据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由下列原因造成污染危害,企业不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二是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如施工单位在企业进行施工时,不听劝阻或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处理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油类、酸液、剧毒的废液等造成的污染危害;三是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如由于附近居民在应该知道污水危害的情况下,将污水引入农田进行灌溉,或擅自使用工业废渣,或故意将污水引入养殖水域,这类情况下造成的污染危害损失,企业不承担污染责任,可以不进行赔偿。
在碰到污染损害赔偿事件时,当事企业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环保部门必须掌握必要的监测数据。如果企业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以证明其无环境污染责任,企业就应按照自己应负的责任承担环境损害赔偿。
三、对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即对污染损害赔偿数额进行合理确定
污染危害一旦确定是因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或企业应负有责任,企业必须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污染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大体包括以下几项:由于企业污染物的排放造成他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受害者为恢复生产或为减少污染损害所支付的费用;受害者为消除污染危害所实际需要的费用。
赔偿采用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常年性赔偿的方式,即根据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当年或更长时间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实事求是地确定一个受损数额,在排污量不发生大的变化的情况下,每年向受害者支付这一确定数额;二是即损即赔的方式,即污染一次就赔偿一次。这种方式比较常用,但对于排污不稳定、经常造成污染损害的企业,必须拿出很大的精力来解决这个问题。
在进行赔偿时,应在环保部门的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当事各方对污染受害面积、受害作物及受害畜禽、鱼类的数量和受害程度,以及他们在近年的平均产量或近年平均效益进行实地勘查,在实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污染物损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然后计算出应赔偿的基本数额,再综合考虑受害者为消除污染、减轻危害所需要的各项费用数额,初步确定出污染损害赔偿数额,最后在环保部门的主持下,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一)因果关系模糊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局外人和事后研究者会觉得事情是如此清楚明白,简直不言而喻,但事实上,要确定赔偿责任者是如此之艰难,它不仅是从事审判的法官公正、谨慎的职业要求所致,也因为让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虽非“与虎谋皮”亦似“与虎谋毛”,还因为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一种间接的、可能的因果关系,存在一种叫做“科学不确定性”的模糊区。
(二)遗传性,环境污染损害的遗传性广义上是属于其长期性特点的,但我们还是将其另列出来,因为它已不同于长期性,它似乎已“脱离了”环境污染损害。
(三)面广人众,从环境污染侵害发生的空间看,污染物往往在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介质中进行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化学乃至核变化,通过迁移、扩散、交叉、接触及吸收和富集等,使人们的身体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或导致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致人损害,故环境污染损害在空间上具有广阔性,导致环境侵害受害方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环境保护 > 环境污染罪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怎样处理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